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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会计的几个理论问题论文
一、资产减值会计研究背景
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理事会于1996年6月作出制定资产减值国际会计准则的目的是:第一,目前许多国际会计准则都涉及到资产减值问题,如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建造合同、职工福利、所得税等,就资产减值制定国际会计准则,有助于保持资产减值会计核算方法的一致性。第二,国际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减值的现行规定不够具体,不能保证各企业采用同一的方法进行资产减值的认定、确认和计量。因此,在客观上要求就资产减值制定国际会计准则,就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作出系统规定。
1997年4月,该理事会通过了第55号征求意见稿(E55,资产减值),并对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建议进行了实地测试。10个国家从事不同行业的20多家公司参加了实地测试活动。1998年4月,在马来西亚吉隆坡召开的理事会会议上正式批准该准则,并于同年6月发布。
我国财政部1998年1月27日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第一次对股份有限公司提取资产减值准备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根据该制度,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以及在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必须在会计期末根据实际情况对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计提减值准备,但对于其他上市公司(即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以下简称A股),除必须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外,是否确认存货跌价损失、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和长期投资减值损失,《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并未作出强制性规定,而是由公司自行确定。由于我国A股上市公司在以前年度大多从未提取过减值准备(坏账准备除外),因此,减值准备的提取对企业当年度的利润将会有很大的负面影响,纯A股上市公司一般不会自愿选择采用四大减值政策。基于此,财政部于1999年第四季度末先后颁布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补充规定》和《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问题的解答》。明确无论是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的公司,还是其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均应按照《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中对境外上市公司、香港上市公司、境内发行外资股公司规定的提取“四项减值准备”的要求,计提相关资产的损失准备,还将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扩充到应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款。同时,还要求企业对由于采用补充规定而引起的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很显然,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会计政策变更,是将会计政策变更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分布在相关年度,而不是会计政策变更的当年。因此,企业根据《补充规定》执行资产减值政策对1999年度的利润影响并不很大,相反,倒是一些上市公司由于将多年累积起来的不良资产在1999年报中得到集中释放,资产中的“水分”被挤干,相关资产的质量得到提高,从而为以后创造更好的经营业绩提供了保障。
二、资产减值会计的理论依据
按照传统会计理论,资产计价的目的是:(1)反映资产的价值,展示会计主体的经济实力;(2)反映资产购置中的成本费用支出;(3)作为费用分配和损益计算的基础。这是一种以成本为中心的资产计价观。这种观点把损益表作为重心,而置资产负债表于次要地位,它强调会计本质上不是一个计价的过程,而是收入和成本费用的配比过程。在这种观点下,资产负债表面目全非,挤进了许多不纯的项目,沦为成本摊销余额表,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不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引发的会计信息相关性降低及账面价值与市值存在巨大差异就是很好说明。
其实,会计学意义上的资产,与经济学意义上的“财富”、“资财”等概念有着极深的渊源,其真正的价值在于目前及未来利益。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就把财务会计的重心由损益表转向了资产负债表。虽然,这一定义是否完全适用于“会计学”,仍然存在争议,但是,它概括了资产的本质,应该说比较符合企业持有资产的目的,因为,从一个持续经营的企业来说,它持有资产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未来的经济利益。从理论的角度讲,如果将资产定义为预期的未来经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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