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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投资基金会计的四大创新论文
2001年11月11日,财政部印发了《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会计核算与披露步入规范化发展阶段,对于增强基金的信息透明度和公允性,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值得关注的是,该《办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的现实特殊性,遵循大胆务实的指导思想,在会计假设、确认、计量诸方面都摆脱了传统会计理论束缚,实现了全面的、质的突破。笔者认为,我国基金会计的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会计主体的扩展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信息所反映的特定单位,它界定了会计工作的空间范围。一般意义上的会计主体,如公司、工厂、车间等核算主体,都是具有一定机构和人员的实体性组织。而基金会计则是以证券投资基金为会计主体,其特殊性在于具有独立的经济利益而无具体的组织机构和空间范围,即不具有实体性。基金的各项功能都由基金管理人和保管人代为行使,基金的会计核算与其会计主体是相互分离的,即基金虽然是会计主体,但并不承担会计责任,而是由其管理人进行核算,提供会计信息。
将基金界定为单独的会计主体,其意在于:一是将基金的管理主体——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活动与投资基金的经营活动区分开来;二是将基金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之间的经营活动区别来开,从而真实、公允地反映基金的投资增值情况。
随着电子商务、虚拟企业的出现,会计主体的“虚化”现象将会越来越多,但到目前这还只留在理论探时阶段。而基金会计在会计实务中则已经走到了前面,将具有独立资金来源和经济利益的虚拟实体纳入会计系统,这无疑大大扩展了会计主体的内涵和外延。
二、会计分期的细化
传统的会计分期一般以年度、半年、季度和月份为单位,分期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对于一般行业来说,无论是从会计信息的提供成本,还是从管理者、投资者的需求角度,这种期间的划分都是可接受的。
而基金资产的主要投向是资本市场上的股票、债券等高流动性、高风险性的证券投资,瞬息万变的市场行情和环境变化常常导致基金价格与其净值发生偏离。如果仍然按照传统的会计分期对基金进行核算与披露的话,对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来说早已事过境迁,毫无意义。因此,从及时性原则出发,基金会计期间划分必然更加细化,即以周甚至是日为核算披露期间。《办法》中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必须在每日沪、深两市收盘时,估算和公告基金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以增强信息的及时性,满足投资者的决策需求。
随着网络的普及,即时财务报告的概念已成为理论热点。而基金会计分期的细化则从会计实务上披破了原有的会计分期框架,对于进一步推广即时财务报告迈出了可喜的一步。
三、确认原则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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