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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知识产权权属政策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基础。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是在明确产权的基础上,合理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和发明人的利益,明晰产权是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步。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时期,有关知识产权权属的法律和政策还不完善,应借鉴国际经验,建立促进创新的制度保障。一、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
知识产权权属政策包括知识产权申请权、所有权和利益分配等方面的法律与行政规定。下面重点介绍有关国家职务发明、公共机构、政府资助项目、合作研究开发的知识产权权属政策。
(一)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属政策
现阶段,大量专利是职务发明创造的,各国都非常重视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政策。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的关键是如何处理好职务发明人与雇主间的利益关系,在调动发明人积极性的同时,保护雇主的利益。
职务发明可以分为普通雇佣关系(主要指民营企业雇佣)和公共雇佣关系(政府和公共部门雇佣)的职务发明,两者的权属政策有所不同。
1.普通雇佣关系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政策有两个要件: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和职务发明专利的权利归属。
(1)根据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职务发明的适用范围有两种主要划分方法。一种是按照职务责任划分,雇员在雇佣合同规定的正常工作中或受雇主委托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如,日本、法国和英国等国采取这一方法。另一种是按资源使用划分,除了雇员职责约定的正常工作或受雇主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外,利用雇主的经验、劳动和设施的发明也属于职务发明。如,德国的《雇员发明法》规定,雇员利用了雇主的经验和劳动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前一种划分方法以契约规定的责任和任务为依据,界限比较明确,在实际操作中不容易出现争端。第二种划分范围比较宽,在实际中有时不容易界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雇员灵活创造的空间。
(2)普通雇佣关系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归属主要有两大类。一是采取“雇主优先”的原则,职务发明专利归雇主所有,职务发明人具有分享知识产权报酬的权利。例如,法国的专利法规定,雇员的职务发明归雇主所有,雇员依雇佣和委托合同获得相应报酬;英国的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归雇主所有,当此专利实施对雇主有明显收益时,雇主应支付雇员合理报酬。
二是采取“发明人优先”的原则,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力归职务发明人,雇主享有专利实施权。如,德国《雇员发明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权归职务发明人,雇主有权选择对职务发明的无限制权利(所有权利归雇主)或有限权利(雇主拥有非独占的实施权力);在雇主申请和实施职务发明专利的各阶段,发明人可以要求补偿报酬。该法还规定:对于雇员的非职务发明,雇主有优先实施权利。当雇员的非职务发明属于雇主的经营范围时,其专利应该优先提供给雇主实施。若雇主在三个月内不接受,则丧失优先权(陈昭华:“台湾与德国对受雇人发明保护规定的比较”,http://www.apipa.org.tw/area/article/)。日本专利法规定,职务发明专利的原始权属于发明人,雇主自动享有非独占实施权。同时,允许雇主以“合同、工作规定及其他规定”的形式,事先确定对职务发明权利的继承;当雇员将职务发明专利权利或专利权转让给雇主时,发明人有权从雇主处获得合理报酬(中山一郎:“以诺贝尔奖为契机就职务发明规定的认识问题进行探讨”,http://www.rieti.go.jp)。
但是,无论是雇主优先还是发明人优先,许多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都在专利申请资格上突出了发明人的地位,明确规定专利申请人必须是发明人或其受让人(含法人)。特别是美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应是发明人,非发明人申请专利时,必须持有发明人的申请转让书。因此,尽管雇主可以拥有雇员的职务发明专利权,但要先由职务发明人提出专利申请,然后再通过有关程序转让给雇主(韩秀成等:“美国专利政策及其战略”,《优秀专利调查研究报告集(III)》,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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