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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改革要从体系着眼论文
导语:小编为大家准备了税费改革要从体系着眼论文,供大家参考。
税费体系这个概念,指的是应由哪些税和费(定性)、以什么样的比例(定量)来共同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另外,税费改革体系也是指通过一种什么样的渠道或方式,来实现由旧的税费体系向新的税费体系的转换,从而使国民收入的分配达到公平和最优化。现时的研究,更多的注重税费体系的破与立,而忽略了税费改革体系的整体研究。
一、通过多边的税费改革建立对称的税费关系
税费并存是新一轮税费改革应该选择的合理格局。国外的许多研究表明,经过精心设计的收费往往比税收更少对经济产生扭曲,从而也更少效率损失,收费之所以有其存在的必要就在于,作为提供准公共产品的收入来源,收费较之于税收可以较好地解决拥挤性问题和效率低下问题,因此,西方国家将提供准公共产品作为确定收费范围标准的做法值得借鉴,片面地主张“以税代费”是一种形而上学的观点。
由此可以得出基本结论一:税费改革体系是多边的,既有“费改税”,又有费的保留和“税改费”;税费改革体系所建立的税费关系是对称的,税费归位,各行其道。
二、站在全盘角度确立税费改革目标
所谓全盘角度,即要从“国民收入分配”的角度来安排税费改革目标。在当前政府收入体系中,政府履行职能所需的资金显然只能通过规范化的税收渠道去获取。然而,种种因素的制约,给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带来了严峻挑战。政府部门多年习惯于以行政命令的办法、非税的方式组织收入,在各方面的政府支出猛增、规范化的税收渠道不畅的情况下,一个自然的反应,就是转而采用非规范性的办法,自立收费项目,介入财政性分配,“税的缺位”与“费的越位”在这种情况下应运而生。规范的国民收入分配体制是“税费归位,各行其道”的制度基础。“费的越位”根源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短缺,反过来看,“税费归位”则取决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供给。如果我们不从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的角度进行制度的供给和创新,在制度严重短缺的情况下,就不可能实现“税费归位,各行其道”。
由此可以得出基本结论二:税费改革体系的目标是规范国民收入分配体制,而不应局限于“治乱减负”等功利性目标;只有从“国民收入分配”的角度来安排税费改革目标,才不至于顾此失彼,才能达到整体效益最大化。
三、在公共财政框架下构筑税费改革体系
“预算内”与“预算外”资金、“体制内”与“制度外”资金相交织,是中国转轨时期的特殊现象。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政府收入体系应确立“三而二,二而一”归并的远景目标,即中期实现将制度外财力纳入预算内、外,相应将三块财力变为两块的目标;远期达到依托于市场经济体制而实现政府预算完整性,相应将“预算外资金”予以取消的目标。如此,国民收入分配机制相应规范,税费亦能达到“归位”。
在公共财政框架下,对于那些为提供纯公共产品的收费,应主要改为以税收方式提供;对于确实具有服务于准公共产品性质的收费,应该予以保留;对于为提供准公共产品而征的税,则应改为收费。
在公共财政框架下,税费分配格局需进一步优化,建立税费并存的政府收入机制,在收入规模上体现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在课征权限上建立以立法权为核心的适度税费管理权限体系。税制体系要进一步完善,通过新开一批、合并一批、废除一批,对现行税种进行优化组合。并需要通过税费改革的整体推进,把计划经济体制下所形成的利益格局合理地转换到市场经济体制上来。
由此可以得出基本结论四:税费改革体系以普遍联系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构筑原则,在“体系”的内涵和外延上坚持互补和统一,在时间进程上坚持延续和递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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