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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性校正之争与建立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机制
退耕还林还草,作为一项具有“积极的”或“正的”外部性(PositiveExternalities)经济活动,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其产品的供给是严重不足,或供给本身可能是微不足道。在解决外部性问题上,西方经济学有两种相对立的观点,一种是庇古等人的利益调整观点,另一种是科斯等人的改变利益调整的初始条件的观点。在解决退耕还林还草的外部性问题上究竟应采取哪一种呢?笔者认为应采取利益调整的办法。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加快建立退耕还林还草补偿机制。本文就上述观点做一个初步的论述。一、退耕还林还草的外部性与市场供给的低效率
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资源最优配置(即到帕累托最优)的条件是,边际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边际私人收益等于边际社会收益,此时,社会福利也实现了最大化。在存在外部性的情况下,要达到社会福利最大化,其边际条件就不是私人的边际收益等于其他边际社会收益,而应是社会的边际成本等于社会的边际收益,把外部成本考虑进去。为此,庇古提出了被后人称为“黄金规则”(Golden Rule)的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又一条件,作为对“帕累托边际条件”的补充。
退耕还林还草,作为一项具有“积极的”或“正的”外部性(PositiveExternalities)经济活动,单纯依靠市场机制,其产品的供给是严重不足,或供给本身可能是微不足道。虽然退耕还林还草工程的实施也可能使农户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但更多的是发挥其生态、环境、景观和社会等外部效益。后者被周围和其他地区的人们无偿享用了。因为,一般而言,投资于退耕还林还草以外的其他经济为主体对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仅仅是林木和畜产品经济价值的需求,并且这种需求的依据是他的私人边际收益(效用)。而社会或部分社会成员,对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多半是对退耕还林还草后生态环境的改善以及自然景观的改善等作用的需求。这样,在对退耕还林还草的个体需求和社会(或社会成员)需求之间就存在一个边际外部效益问题。也就是说,个体需求仅考虑了其私人边际效益问题,而没有考虑这一边际外部效益问题。
站在退耕还林还草投资经济行为主体的立场来看,如果他是作为完全竞争市场上的以追求最大利益为动机的“理性经济人”,那么,他投资的决定性动机和目的将仍然是其边际效益最大化,而一般不会去考虑这部分边际外部效益。
如图1所示,横轴代表数量,纵轴代表价格,S代表供给曲线,D['']代表社会需求曲线,D[']代表个人需求曲线,Q[,1]是没有考虑外部性的条件下的供给量,Q[,2]是考虑外部性条件下的供给量。Q[,2]-Q[,1]为具有正的外部性退耕还林还草在完全市场竞争中的供给缺口。这说明,由于存在着强烈的外部性,完全竞争的市场机制并不能自动地引导以效益最大化为目的的农户及其他投资主体有效地把资源配置到退耕还林还草工程之中,从而达到国家实施这项工程的目的。因此,人们希望能寻找到一些有效的办法或某些某种途径以消除外部性。
附图
具有真正的外部性如何引起退耕还林还草供给不足
二、外部性校正:两种相对立的观点
(一)利益调整:庇古等人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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