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雇佣劳动的逻辑问题
马克思早就指出,“正是非劳动者对这种生产资料的占有,使劳动者变成雇佣工人,使非劳动者变成资本家。”(注: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49页。)这本来是一个早已解决的问题,但是受资本支配的西方经济学却无法接受,于是,为什么是资本家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这样一个完全等同于同样简单的为什么是奴隶主奴役奴隶而不是奴隶奴役奴隶主的问题,竟成了一个长期困扰西方经济学家及其他西方学者的重要问题。(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对于这个问题,张维迎先生终于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指导下找出了一个能够为西方经济学所接受的答案。这篇牛津大学的博士论文“证明”,“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能够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会被选做企业家(经营者)的机制;相反,如果劳动雇佣资本,则企业家(经营者)市场上将会被东郭先生所充斥(即是说,太多的无能之辈将从事经营活动)。”(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页。)自然地,这个答案获得了西方著名大学的最佳论文奖,成为那里未来的研究生的一个范本。(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前言。)
然而,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答案呢?这是一个严重违背历史逻辑和现实逻辑的答案。
一、关于历史逻辑的问题
这个答案“由三个主要步骤组成。第一步,证明为什么企业的委托人资格要安排给经营成员,从而解释了从经营者到企业家的逻辑演变;第二步,证明为什么当企业家的优先权及选择管理者的权力给予资本家,从而阐述了为什么在古典企业中企业家与资本家合二为一即资本雇佣劳动的问题;第三步,分析职业经理的出现及企业内不同成员之间均衡关系的变化,证明这种变化是人口中个人财产及经营能力(和风险态度)分布变化的结果。”(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8页。)其中,第一步的“证明”与第二步的“证明”关系不大,而第三步的“证明”则依赖于前两步的“证明”是否成功。也就是说,如果前两步的“证明”不成功,则第三步的“证明”也就自然地无法成立。因此,这里的分析就只是针对这前两步的“证明”。
这个所谓的答案首先是建立在几个假设前提下的。这里只列举几个我们感兴趣的假设,另有一些假设在有关现实逻辑的内容中再给出。这些假设不仅在编号上与原文有所差别,而且在具体的文字上也可能是出于叙述的方便而经过整理,但在含义上不会与原文有差异,读者自能对照原文感受到这一点:
假设1:个人被假定在以下三方面存在有差异,(1)经营能力(企业家能力),以θ表示;(2)个人资产,以W[,0]表示;(3)风险态度,以R表示。因为个人在经营能力上存在着异,通过建立一个企业而相互合作对他们也许是件有利可图的事。这是由于在企业中,那些在经营方面具备优势的人可专门从事经营决策,而那些不善经营的人则可专门从事生产活动。(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第3至4页。)
假设2:相对于从事生产活动的人,那些从事经营活动的成员不仅仅是主要的“风险制造者”,而且其行动最难监督。因此,他们应该被指定为委托人并有权索取剩余收入,以及监督其他成员。因此,他们成为了企业家,而那些从事生产活动的人则成为工人。(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4页。)也就是说,这个假设不过是中国古人所谓的“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另一种说法或阐释。因而,张维迎先生可以与奥古斯特·孔德及其学派一样,“象证明资本家老爷的永恒必要性那样,去证明封建老爷的永恒必要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9页。)
假设3:在一个古典型企业里,企业家承担了所有的风险,而工人们只挣取固定的报酬,因此我们把前者叫做委托人而后者则为代理人。(注:张维迎:《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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