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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理解劳动价值论
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决定产品和收入的分配在有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讨论中,我们必须避开的第二大理论误区是:把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看作是社会主义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为了给“按要素分配”的主张找理论根据,为个人获得非劳动收入辩护,而极力宣扬“资本、土地也参加生产、也创造价值”。这里说的“按要素分配”是社会产品和收入的一种分配制度,它使每个人都依据归其所有的生产要素、包括资本和土地等非劳动生产要素得到个人收入。
其实,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并不是他主张在社会主义下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把劳动价值论当成实行“按劳分配”的理论基础,这是对马克思经济思想的误解,是把马克思当成了一个浅薄的“李嘉图派社会主义者”。马克思的经济学说强调生产要素的所有制决定产品和收入的分配,连主张非劳动收入合理性的萨伊等人实际上也不能否认这一观点。
马克思《资本论》的理论体系本身就说明,他的劳动价值论根本就没有否认资本主义所有制下“按生产要素分配收入”的现实。相反地,整部《资本论》恰恰是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础来说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个人如何能获得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在《资本论》最后部分里,马克思明确地指出,劳动力、资本、土地的所有者分别得到工资、利润和地租这3种收入(注:《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00-1001页,第296页。)。这是极鲜明的一幅“按要素分配”的图景。也只有在资本所有者必须得到利润这种非劳动的个人收入的条件下,而且是在等量资本得到等量利润的条件下,才会形成生产价格。生产价格本身就体现了“按要素分配收入,资本家得到利润”的原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的最大不同只在于,它把个人的非劳动收入都定性为“剥削”。
在马克思看来,社会中之所以会有“按要素分配”,个人之所以会得到资本的利润、土地的地租等非劳动收入,是因为有这些非劳动生产要素的私人所有制。马克思指出,在“资本主义生产”中,生产资料“首先表现为资本家的私有财产。这些资本家是资产阶级社会的受托人,但是他们会把从这种委托中得到的全部果实装进私囊”。这样就产生了利润收入。而地租收入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土地所有权”“把已经生产出来的剩余价值的一部分,从资本的口袋里转移到它自己的口袋里”(注:《资本论》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00-1001页,第928页。)。
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系统地说明了他主张的“共产主义”最初阶段的分配方式。他在那里清楚地说明,他主张的“按劳分配”只是这个时期在个人之间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原则。社会总产品在个人之间分配之前,必须先扣除“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和“扩大再生产的部分”,这当然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21页。)。而这个时期之所以没有非劳动的个人收入,也只能是因为实行生产资料公有制,非劳动的生产要素都归公共所有,个人没有什么可以据以获取收入的非劳动生产要素。
从上述两个方面都可以看出,是实行“按劳分配”还是“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取决于是否实行生产资料私有制。这里的关键在于所有制。《资本论》的全部分析都是为了说明,即使全部价值都是由劳动创造的,由于资本和土地由少数人私人所有,就使资本家和地主得到了利润和地租这样的非劳动收入。所谓的“按要素分配,个人由非劳动要素得到收入”,不过是证明了马克思的著名论断:由于劳动受劳动对象和劳动资料的制约,“一个除自己的劳动力外没有任何其它财产的人,在任何社会的和文化的状态中,都不得不为占有劳动的物质条件的他人做奴隶。他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劳动,因而只有得到他人的允许才能生存”(注:《哥达纳领批判》,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
尽管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私有制下“按要素分配”的现实完全可以并存,近20年来,中国经济理论界的那些主张“按要素分配”的人,却一直致力于以“3种不同的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之说取代(或“发展”)劳动价值论,好象这样就可以为他们“按要素分配”的政策主张提供什么坚固不拔的理论基础。他们采取这样一种奇怪的论证方式,只是因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把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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