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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农业协议中的不平等性
世界农产品贸易在很长时期一直是作为特例游离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管理和约束之外。农业长期以来在许多国家受到很强的政府干预。导致这种干预的原因包括稳定和增加农民收入,保障粮食安全,保障国民经济其他部门的发展,提高农业产出等等。这些理由往往是出于社会和政治方面的考虑,而不是出于纯粹经济方面的考虑。农业贸易保护主义政策严重扭曲国际农产品贸易,其实施代价也让各成员方日益不堪重负。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就是首次将农产品贸易全面纳入到世界多边贸易体制的有效管理之中。乌拉圭回合有关农产品贸易达成的多边协议及各成员的减让承诺构成了世界贸易组织农产品贸易框架的核心内容。乌拉圭农业协议被认为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做出的让步(作为发展中国家在GATS及TRIPS中让步的回报),但是与WTO中其他工业产品协议相比,农业协议仍是一个软约束的协议,在许多方面对这个领域的纪律约束仍然相对软弱。而且,由于实力因素,在WTO农业协议中,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仍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和充分的体现。在对现有规则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发现该协议仍然存在许多不平等。一、WTO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农业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市场准入,即对进口限制的规范;2.国内支持,即政府对国内主产的支持;3.出口补贴,即政府对出口的支持
关于市场准入的规定
(1)关税化
乌拉圭农业协议规定各成员方不得在协议生效后保留、使用和重新使用非关税措施,原使用的非关税措施必须转换成关税等值,进行关税化,以对农产品贸易进行单一关税管理。在乌拉圭回合中有4个国家利用例外规定,即日本、韩国、菲律宾对大米,以色列对羊肉要求推迟关税化。对乌拉圭回合后加入的新成员因时限要求无法利用这一例外规定。
许多发达国家对一些农产品实施了高关税及多种非关税壁垒,因而关税化后对有些农产品的总关税相当高。如美国的食糖关税为244.4%;欧盟的啤酒关税为213%;日本的小麦产品关税为388.1%;加拿大的奶油关税为360%。这些关税很明显是禁止性关税。
(2)关税减让和关税约束
根据乌拉圭农业协议,各成员方应对其关税水平,包括普通关税和非关税措施转换的关税等值进行减让并约束,即各成员方对农产品实施的关税应在基准期(1986年—1988年)水平基础上按规定幅度削减,并且在以后不得超过这一水平。
(3)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
由于部分农产品关税化后的关税过高,成为禁止性关税,因此为了帮助国际农产品贸易在基准期基础上有所扩大,各成员方必须对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进行承诺。最低市场准入承诺的规定为:对于原使用非关税措施、后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如果在基准期(即1986~1988年)的进口不足国内消费量的5%时,则该国应承诺建立最低市场准入机会。在协议实施期间的第一年(1995年)该国应给予的进口准入机会为基准期国内消费量的3%,在实施期结束时,应扩大到5%,现行市场准入规定为:对于原使用非关税措施、后进行关税化的农产品,在基准期的进口超过国内消费量的5%时,协议要求该国维持或增加已经存在的市场准入机会。
(4)关税配额管理
为保证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机会的实现,各国应建立关税配额制度,即根据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承诺进口的一定数量的农产品享受较低或最低的关税,而超过该进口量的任何进口则征收关税化后的高关税。承诺的最低市场准入和现行市场准入量构成关税配额量。
(5)特殊保障条款
农业协议的特殊保障条款分数量触发与价格触发,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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