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市场政策变迁与评价
我国在1990年代初建立了B股市场。在B股市场建立和发展过程中,B股市场的政策如影相随,对市场进行规范和引导。
一、B股政策的两个阶段
(一)、建立与规范阶段(1992~1998)
第一只B股——真空B股于1992年2月在上交所成功发行,同年深南玻B在深交所发行,意味着国内B股市场正式成立。从1992年到1994年底,共上市了58家B股公司,这段时间B股的发行上市的规范主要由两个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民币特种股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规范。直到1995年1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我国第一部全国性B股法规才正式诞生,这一法规对于申请B股发行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以及能够参与B股市场交易的投资者的身份进行了规定,1996年发布该法规的实施细则。这一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为B股市场提供了一个整体的框架。
在其后的规定中,政策分别对于B股上市公司和投资主体进行了规范。
1997年3月10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出《关于推荐B股预选企业的通知》,通知指出B股公司发行采取的预选制度、申请发行B股企业的条件、程序与所需文件。1998年2月2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发布《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公司增资发行B股暂行办法》,首次提出,符合一定条件的B股公司,可以增资发行股票。1998年7月11日中国证监会《关于B股上市公司中期财务报告审计问题的通知》,股票交易特别处理的公司,可以只进行中期境内审计;拟在下半年办理配股的公司与在下半年实施分红或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公司,可以不进行中期审计。这些法规分别对于B股公司的IPO、再融资以及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
1995年《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曾经规定国内居民不得投资B股。为了规范国内居民参与B股市场的问题,1996年6月28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严格管理B股开户问题的通知》,重申境外投资者才能持有B股。9月2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清理B股帐户的通知》,对不符合规定的B股帐户,要进行清理和规范,逐步妥善解决B股帐户的遗留问题。这些法规对于B股市场的投资主体进行了规范,限定B股市场的投资者限于外国、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等投资者。
(二)、 振兴与发展阶段(1999~ 现在)
由于1997年H股、红筹股的大量发行,B股市场的国际融资功能减弱。由于B股市场容量狭小,上市公司虽然经过规范其信息披露水平提高,但仍达不到国际投资者的要求,再加上上市公司质量等的问题,国际投资者逐渐退出B股市场,B股市场二级市场日渐低迷。有B股的上市公司面临着再融资问题,这一问题制约了部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如何搞活B股市场以及B股市场的出路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摆在管理者面前。为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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