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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制度
美国目前的证券监管体系采用的是典型的集中监管模式,即政府依据国家法律积极参与证券市场监管,并在证券市场监管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模式。但我们仍可以把这一证券监管体系划分为三个明显的监管层次,即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受害者司法救济。美国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一个层次是政府监管,政府制定颁布了一系列完整的针对证券市场管理的法律体系,具体包括:1933年通过并于1975年修订的《证券法》;1934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1940年通过的《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这一套法律体系为政府监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定权力。政府监管的另一个重要部分是成立“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即SEC),统一对全国的证券发行、证券交易、证券商、投资公司等实施全面监督。SEC在证券管理上注重公开原则,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以法律手段为主。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二个层次是行业自律。行业自律主体包括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和其他团体,通过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指导,实施自我教育(www.xfhttp.com-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自我管理,目的是为了保护市场的完整性,维持公平、高效和透明的市场秩序。自律组织的自律活动需在证券法律框架内开展,并接受SEC的监管。SEC既可以对自律组织颁布的规则条例进行修订、补充和废止,也可以要求自律组织制定新的规章。
具体来看,美国证券业的自律监管主要通过一系列自律组织来实施。这些自律组织包括以下三类:一是交易所,如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纳斯达克(NASDAQ)等;二是行业协会,如全美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全美期货业协会(National Futures Association)等;三是其他团体,如注册会计师协会等。交易所是最早出现的自律组织,主要通过制定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标准,对其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管理,并实时监控交易活动,防止异常交易行为的发生。交易所的自律监管,主要关注市场交易及其交易品种。行业协会则是另一类重要的自律组织。一般来说,市场主体在注册成为该协会会员之前,不能进入这一行业。行业协会主要通过制定行业准则和行业标准,推广行业经验来实施自我管理、自我规范,并对其会员进行监督。此外,还有其他一些团体参与证券市场,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
证券监管体系的第三个层次是受害者司法救济。即利益受害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就市场参与者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起赔偿诉讼请求。美国较为健全的证券法律体系及各州法院利用判例对各州的反证券欺诈法律(又称“蓝天法”, Blue Sky Law)进行扩张性的解释,形成了今天比较完善的反证券欺诈制度,为利益受害者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而美国数量众多的证券法律从业人员和完备的集团诉讼等制度安排,也极大地减小了利益受害者的法律诉讼成本,使得受害者的诉讼请求转变为对违规者的现实威慑。
自律监管作为美国证券业监管体系中的中间层次,要受到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自律监管自身要接受政府的事前监管和事后评估。自律组织首先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监管和指导,其活动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框架之内进行,其颁布的规则和标准要经过政府监管机构的审查才能得以实施;其次,自律监管的效果也要接受政府监管机构的事后评估,如果监管不力或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将要接受政府的修正、制裁和处罚。另一方面,自律监管还要面临来自受害者事后的赔偿诉讼,自律行为不当导致的任何损失都有可能引发受害者相应的赔偿诉讼。这两方面的压力使得自律监管组织必须兢兢业业,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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