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证券民事赔偿中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时间:2023-05-01 01:28:50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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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证券民事赔偿中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在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虚假陈述揭露日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对于股民所受损失的计算,关系到股民损失程度的认定,以及原告赔偿的具体数目。因此,如何科学认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一个需要认真讨论的问题。那么,何为揭露日?其基本特征为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称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该款揭示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含有三个基本特征:(1)虚假陈述的时间性,即突出了首次揭露;(2)虚假信息的公开性,即突出了公开披露;(3)虚假信息的传播性,即突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发行或播放的媒体上被公开披露。

如何认定证券民事赔偿中的虚假陈述揭露日

  但是我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除在定量上应符合其基本特征外,在定性上还应符合其本质特征。也就是说,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原理和规则是确定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法理依据,根据这个原理,股票价格跌幅相对大的股价转折时间点应是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在证券市场中,信息披露是通过上市公司主动的信息披露行为传递给投资者的,虚假信息也一样通过这个渠道向投资者传递。而这些虚假信息中既有诱多的虚假陈述,也有诱空的虚假陈述。但在虚假陈述被揭露之前,投资者是无法判断这些信息是虚假的,还是真实的。理性的投资者依据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投资决策,法律也理应保护那些理性的、善意地依赖了证券市场的公开信息而进行投资决策的投资者,以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公正。

  虚假信息发布后,投资者善意地依赖了该虚假信息,对与虚假陈述有关联的股票进行投资或交易,往往表现为股价虚高。当然,有的虚假信息是故意诱导投资者抛售股票(指诱空的虚假陈述),也导致股价虚低。一旦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自我揭露后,真实的信息被市场吸收,投资者通过频繁抛售股票以释放风险,市场将重新定位股价,表现为股价迅速下跌至其实际价值水平。

  当虚假陈述被披露或自我揭露后,股价将在一定期限内从虚高回落至其实际价值水平,导致那些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间高买,并在揭露日后低卖的投资者造成交易损失。而股价回落越深,即跌幅越大,则说明市场判定该虚假陈述是风险所在的认可程度就越大。通过大量抛售股票而避免风险,这是一个理性投资者应有的判断和行为。

  因此,当存在股价呈下跌趋势,并且该趋势将持续一定期间(一般为一至两周),股价下跌幅度相对较深,下跌时成交量显著放大的情形时,则股价下跌趋势的生成日(或股价出现下跌的转折时间点),即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如果这种下跌趋势生成日或转折点不止一个,应当认定跌幅相对较大者为揭露日。该跌幅相对较大者即揭示了虚假陈述揭露日的本质特征。

  以大庆联谊案为例,1999年4月21日是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四次公告中首次公告、跌幅最深、股价下跌持续时间最长、下跌时成交量相对最大的股价转折时间点,我认为这一天应当是虚假陈述揭露日。

  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在虚假陈述揭露问题上共有四次公告:

  第一次揭露是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股份公司公告称:“我公司因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调查。公司现任董事长目前无法履行职责……。”这是大庆联谊公司为欺诈上市,编造虚假文件、虚假利润的行为,首次在全国范围的媒体《中国证券报》,以及其他证券信息专业网上被揭露。

  根据当日K线图,从被告大庆联谊公司成交量看,1999年初至4月21日,大庆联谊股票的日成交量平均在二三千手间,而4月21日公司发布揭露虚假信息公告的当日,该公司股票的日成交量猛窜至一万手,甚至在4月22日达到两万多手,在随后的一段时间里交易十分频繁,成交量逐步放大,股价也由4月20日收盘价11.91元跌至第13个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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