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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律冲突研究

时间:2021-10-01 17:06:54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证券法律冲突研究

  一、国际证券法律冲突特质考察

  法律冲突系指解决同一问题的不同国家(地区)的法律由于各自因内容上的差异而导致相互在效力上的抵触。证券法律冲突是关于证券领域的法律冲突。[1]证券法律冲突发生的社会原因主要有两方面:(1)各国关于证券立法上的差异,这主要源于各国有立法的自主权,且在立法时立足于本国经济现实及法制传统。(2)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本世纪60年代初至七、八十年代以来,证券市场国际化已成为当代世界证券市场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证券市场的国际化主要表现在证券投资主体的国际化,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国际化,这也就引发了关于投资主体的证券投资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及跨国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当然,一般法律冲突所依赖的承认外国法律的效力的问题已不是现代国际社会的基本问题,但是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问题仍有一个基本条件,即不管是投资主体还是发行主体的行为效力都离不开其在外国的民事法律地位的被认可。

证券法律冲突研究

  证券法律冲突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证券法律的立法精神及法律体制上的宏观冲突。这主要因各国对证券经济的认识及各自国情的考虑不同,立法精神上有追求严格监管的,有追求自由放任的,也有适度监管的。法律体制上因证券发行或交易领域在反映立法精神及政府调控政策上的差异,而使各国呈现各自的特色。当然,该宏观层次上的冲突往往都通过具体法律规范的冲突来表现。(2 )证券市场主体法律冲突,它是因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清算机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评级机构、上市公司、购券人等因其涉外证券市场行为而需要确认其身份或资格时发生的法律冲突。该类冲突往往可通过关于法人或非法人的社团组织及自然人的资格之法律冲突来表现,因此,此类冲突不是本文研究的范围。(3)证券发行与交易法律冲突,它是证券法律冲突的本体部分。因证券发行交易发生的地域特点,可把该类冲突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外国证券在本国发行交易,由于该外国发行交易人所属国有关法律与发行交易地所属国法律可能不同而引发的法律冲突;二是一国证券在外国发行、交易而引起的本国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三是外国证券在外国发行交易,可能因发行交易人所属国、发行交易地所属国及购券人所属国(本国人)的法律间发生冲突。综合证券法律冲突生成的诸要素及与其他法律冲突的比较,可以看出证券法律冲突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因为证券的特殊性,不能把证券法律冲突归入无形财产法律冲突领域,更不能归入动产或不动产法律冲突领域中去。在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的法、奥等国的法律中把物(财产)分为有体物和无体物,即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证券也可以归入无形财产的类别,但其特质决定了它又不同于知识产权,这是因为证券既有物权的属性又有债权的属性,特别是证券中的一个基本种类-股票更是一种超越于传统物权和债权含义的独特权利,何况证券的发行、交易还存在着有别于知识产权的权利转让的复杂程序,如通过证券交易机构的交易及非证券机构的交易等等。正因为如此,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2] 第七章中便把证券交易所的契约与无形财产权的契约分别列于第39条、第43条,而未把证券交易简单地归入无形财产权的转让中去。证券与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冲突的区别,主要在于后者的有形性而使法律冲突的实质联系因素都比较一致地推为物之所在地。 《美国冲突法第二次重述》及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等都把证券代表物(动产或不动产)的证券之法律冲突划入动产与不动产的法律冲突领域中去,而具有债权、物权双重属性的股份及债券则另行处理。这都反映了证券法律冲突因证券的特质而不能简单地归入无形财产的法律冲突或动产、不动产的法律冲突。

  第二,证券法律冲突的实质是经济利益冲突。证券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较高级阶段才生成的,它是社会资源充分利用和优化配置的一种载体。在市场经济已成为各国普遍接受的现代国际环境中,证券立法问题上所呈现的差异便很大程度上根源于各主权者对自己的经济环境、经济发展取向及具体决策的把握,而很少有像在传统民事领域-婚姻、家庭、住所、国籍等在法律冲突上所呈现出浓厚的文化冲突属性。这主要因为证券出现的根本价值取向便在于效益,即最优化地筹资融资和降低成本耗费。因此从这一角度来看,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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