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

时间:2023-05-01 01:17:31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书面凭证。证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是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经济权益的书面凭证,包括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狭义的证券专指资本证券,即证明持券人享有一定所有权和债权的书面凭证,以表明持券人对一定的本金带来的收益享有请求权,如股票、债券等。本文所研究的“证券”指狭义的证券,即股票和债券。

  证券市场是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的场所,它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市场由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构成。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初级市场,是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以筹集资金的市场。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交易市场,是对已发行的证券进行交易的市场。按其有无固定场所,证券市场又可分为有形市场和无形市场。

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进而逐步发展起来的。1981年,我国恢复国库券发行。1987年,深圳成立了第一家证券公司。1990年12月和1991年7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成立。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成立国务院证券委员会(1998年撤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至2000年11月,我国个人投资者开户总数已达5500多万,拥有证券公司98家,证券交易部2600多家,上市公司1063家,总市值达46000亿元。

  证券法,是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证券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有关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狭义的证券法是指证券法典,在我国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本文所讨论的“证券法”主要是指狭义的证券法。

  我国自发展证券市场伊始,就注重对其进行统一管理,通过一系列措施,包括立法,引导其健康成长。1992年12月17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宏观管理的通知》,此后,又发布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大量的法规和规章。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这是对证券市场进行合理化管理的必然产物,也是证券市场正常发展的必然结果。它对于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将起到重要作用。

  原则,是一定现象的出发点。法的原则,是法学理论所研究的,并在这种研究的基础之上提出的法的出发点和指导思想,它反映着法的本质、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体现了社会生活对法的需要,反映了社会发展的规律性,具有最高的命令性和普遍性。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是证券法基本精神的体现,贯穿于证券发行、交易、管理以及证券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始终,在证券法体系中处于最高效力地位。我国《证券法》总则第3条明文指出:“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是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也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将“三公”原则作为证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适应现代化大生产和资本社会化的客观需要,是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其中,“公开”

[1] [2] [3] [4] 

【试论证券法的公开性原则】相关文章:

完整、准确地理解列宁的公开性民主原则04-27

试论新课改的教学原则(上)04-29

试论禅宗修辞的机趣性原则04-28

试论价值中立原则的认识误区04-29

试论价值选择的内涵和原则04-26

试论小城镇建设管理的内容与原则04-28

试论外贸英语函电写作的礼貌原则04-28

试论普通话水平测试语料的选择原则04-28

试论土地开发整理及其可持续利用原则04-29

试论中国商品英文商标的命名原则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