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通道制深化发行制度改革

时间:2023-05-01 01:11:41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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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通道制深化发行制度改革

 所谓“指标制”,是指按照政府行政部门确定的股票发行指标并运用行政机制推荐发股公司和审批股票发行的制度。其具体运作程序大致是:由国家计委和证券监管部门商议每年发股指标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再运用行政机制将发股指标分配给各地方政府;各地方政府拿到发股指标后,运用行政机制遴选发股公司,并向入选公司下达发股指标;拟发股公司在相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制作好发股申报材料后,报送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审查通过后,由该地方政府出函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接收拟发股公司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合规性审查,一旦审查通过,就下达发股通知书。显然,在指标制中严格贯彻着计划经济中的行政机制,是计划机制在股票发行制度上的典型表现。

  所谓“通道制”(又称“推荐制”),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确定各家综合类券商所拥有的发股通道数量、券商按照发行1家再上报1家的程序来推荐发股公司的制度。其具体运作程序是:由证券监管部门根据各家券商的实力和业绩,直接确定其拥有的发股通道数量(例如,规模较大的券商拥有8个通道,规模较小的券商拥有2个通道);各家券商根据其拥有的通道数量遴选发股公司,协助拟发股公司进行改制、上市辅导和制作发股申报材料,然后,将发股申报材料上报券商内部设立的“股票发行内部审核小组”(简称“内核组”)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由该券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该家拟发股公司;中国证监会接收拟发股公司的发股申请后,进行合规性审核,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会”)审核通过,再由中国证监会根据股票市场的走势情况,下达股票发行通知书;拟发股公司在接到发股通知书后,与券商配合,实施股票发行工作。显然,“通道制”基本摆脱了股票发行在行政机制中运行的格局,是股票发行制度由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转变的一项重大改革。

取消通道制深化发行制度改革

  与这种机制转变相对应,“通道制”也就有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积极意义:

  “通道制”改变了运用行政机制来遴选和推荐发股公司,提高了市场机制对股票发行的影响力度。一个突出的现象是,在指标制条件下,各地方政府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发股指标,用尽了各种方式进行行政性“攻官”;各家拟发股公司为了获得发股指标,用尽了各种方式向当地政府部门“攻官”;券商等中介机构为了获得主承销商等资格也用尽各种方式向地方政府部门和拟发股公司“攻官”。在这个过程中,不仅腐败现象严重发生,而且因发股指标具体落实到哪家公司所引起的地方政府部门内部的各种矛盾也不再少数。在通道制条件下,发股通道具体落实哪家公司不再由地方政府部门决定,而由券商根据拟发股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由此,上述现象自然消解了。

  “通道制”培育了券商的市场竞争意识和市场竞争行为。2年多来,券商明显改变了“指标制”条件下的通过“攻官”来争取主承销商资格的行为,将主要注意力集中到了发股公司的质量选择、做好公司改制和上市辅导工作和严格审核拟发股公司的申报材料等方面,同时,为了能够持续地推荐高质量的公司发股,一些券商加大了培育企业的力度;为了保障推荐拟发股公司的工作能够顺利展开,少返工或不返工,有效利用发股通道,争取较好的发股收入,券商对发股公司申报材料的内部审核制度也逐步严格完善。应当说,如今券商在股票发行市场中的行为,与指标制条件下相比,已有了根本性变化。

  “通道制”较为有效地保障了“发审会”的工作质量提高。在“指标制”条件下,拟发股公司既拥有发股指标又拥有地方政府部门的推荐函,在申报材料不合规的场合,“发审会”要取消其发股资格极为困难。在1993-2001的7年多时间内,被取消发股资格的拟发股公司屈指可数,绝大多数没有通过“发审会”审查的公司被要求修正、补充或重新制作申报材料后再上“发审会”,因此,“发审会”的公正评判功能受到明显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橡皮图章”会。实行“通道制”以后,“发审会”公正评判的功能明显增强,一个突出的现象是,2年多来未能通过“发审会”的拟发股公司不论是绝对数还是比例数都明显增加。

    “通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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