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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审视美国的股票期权制度
一、美国股票期权制度暴露出来的问题股票期权萌芽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是指公司授予一定对象在一定时间内,以一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利。由于股票期权通常是授予公司的经理层,因而经济学界也将其通称为经理股票期权(Executive Stock Options,简称ESO)。ESO的实质是授予经营者一定的剩余索取权,它的最大优点是将公司价值变成了经理人收入函数中一个重要的变量,有效矫正经理人短视心理,较好地解决了所有者和经营者激励不相容的问题。作为一种长期激励机制,ESO把经理层的利益和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发挥管理层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达到降低委托——代理成本的目的。
继安然之后,随着环球电信、世通、施乐等一批“经济巨人”会计造假案的纷纷曝光,在美国国内引发对股票期权的质疑,投资者意识到股票期权被滥用可能导致负面影响,要求改革股票期权的呼声越来越高。目前对股票期权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
(一)股票期权是否是一种支出
在美国,对于股票期权的理论纷争由来已久。股票期权的支持者认为,公司发行股票期权不需任何现金支付,而且还可以获得税收上的优惠。反对者认为,公司是要为股票期权付出代价的,股票期权会造成原有股东权益的稀释,侵害原有股东利益。当期权持有人行使期权,从公司购进股票后,市场上的流通股增加,必然分薄了每股收益。有些公司为维持股票收益水平,不得不动用储备资金回购自己的股票,这样必然影响对其他投资和研发活动的投入。
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早在20世纪70年代初就开始注意到股票期权的成本问题。1972年,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发布了(APB Opinion No.25,简称25号意见书)《对职工发行股票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Stock Issued to Employees),对公司职工持股计划的会计处理作出规定。25号意见书采用内在价值法计量股票期权,即股票期权的补偿成本(Compensation Cost)只限于计算日股票的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的差额。而事实上大多数固定认股权的行权价格至少会等于计算日的市场价格,不会产生需确认的补偿成本。由于当时股票期权还没有被广泛应用,而且股票期权的成本计算也是一大难题,因此,会计准则制定者决定期权不需纳入成本。80年代初,美国的几大会计事务所向FASB提出具体意见,认为股票期权明显是一种支出,应纳入成本核算。90年代初,有关股票期权问题争论逐渐升温。FASB认为,股票期权计划应当确认报酬成本,包括市场价格等于行权价格的固定型股票期权,理由是:(1)股票期权具有价值;(2)股票期权产生了报酬成本,应当正确计入企业的净收益中;(3)在可以接受的限度内能够估算股票期权的坐标。FASB主张以公允价值取代内在价值法来确定补偿成本,这一主张遭到强烈反对。在多方游说下,美国参议院以88票对9票的结果通过一项反对FASB改变会计准则的非正式决议。FASB于1995年10月发布了SFAS No.123(简称123号准则)《股票补偿的会计处理)(Accounting for Stock-Based Compensation),123号准则是妥协的产物。新准则鼓励而不是要求企业运用公允价值法,允许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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