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时间:2023-05-01 00:59:12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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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共同侵权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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