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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目录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半年度报告正文
第一节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二节基金简介
第三节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第四节管理人报告
第五节托管人报告
第六节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节投资组合报告
第八节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九节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第十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一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半年度报告摘要
第四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及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基金份额并依法办理基金备案手续的基金,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半年度报告。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应当保证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应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如个别董事对半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应当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进行复核、审查,并出具意见,保证复核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对投资者作出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五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的正文应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半年度报告摘要按本准则第三章要求编制。
半年度报告摘要无须包括半年度报告正文各部分内容,但必须忠实于半年度报告正文的内容,不得出现与正文相矛盾之处。
第六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应注明“未经审计”字样。
第七条
基金半年度报告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半年度报告”字样和报告期年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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