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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向本所申请股票发行上市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国证监会要求由交易所确定股票发行、上市具体时间的改革措施,进一步提高本所安排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工作的透明度,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本所确定新股、配股、股份增发的发行与上市日期,以及证券简称的原则通知如下:
一、本所确定新股发行(包括拟在本所上市而作的首次A股增发)日期的一般原则:
(一)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先向本所申请其股票发行的,本所将先予安排;但如果发行方案与原先商本所的发行方案不一致的,发行人、主承销商须与本所充分协商,在获得本所同意后,另行确定发行日期。
(二)多家发行人在取得证监会发行核准批文后,同时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于同一天发行,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则确定发行日期:
1、依证监会发行批文文号先后安排发行;
2、如果发行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和最近一期会计数据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发行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发行。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的发行日期。
二、本所确定新股上市日期的一般原则:
(一)在法律法规、本所规则范围内,由发行人申请确定上市日期。
(二)多家发行人同时申请于同一天上市,但由于市场或技术原因无法同时满足的,本所按下列原则确定上市日期:
1、依发行人向本所申请上市的时间先后安排上市;
2、同时申请的,则先发行的发行人先安排上市;
3、如果上市公司的会计报表有效期将要到期的,且其上市时间申请的迟缓并非主观原因造成的,本所将优先安排上市。
(三)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协商后酌情调整发行人股票的上市日期。
三、本所确定股票简称的一般原则:
公司的股票简称由公司从其注册的法定名称中择取,经本所同意后确定。
四、上市公司配股、股份增发的实施及新增股份上市时间安排,参照本通知第一条与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五、按规定应上网披露的招股说明书、增发招股意向书及有关材料,具体操作程序应按照本所2001年2月6日公布的《关于招股说明书网上披露的通知》和2000年12月28日公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招股意向书上网披露的通知》的要求执行。
六、其他需要上网披露的文件,公司须按证监会规定和本所要求,将电子文件与相关书面材料及时送交本所。
七、主承销商和上市推荐人须指派专人向本所上市部报送新股、配股和股份增发的材料,有关要求见附件。
八、B股相关业务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一:关于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指派专人报送发行上市材料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2001年4月6日)
各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通知精神,今后新公司的发行上市时间由交易所安排,为方便主承销商、上市推荐人协助发行上市公司向本所报送材料,规范本所发行上市的工作程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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