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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基金概览
第三节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第四节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第五节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第六节基金合同摘要
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
第八节基金投资组合
第九节重大事件揭示
第十节基金管理人承诺
第十一节基金托管人承诺
第十二节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第十三节备查文件目录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上市交易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售基金份额并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编制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第三条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当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均应披露。
第五条
若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基金确不适用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基金管理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基金名称、“上市交易公告书”字样和公告日期等。
第七条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交易日前三个工作日,将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至少登载在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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