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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的通知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各具有主承销商资格或上市推荐资格的证券公司,拟上市公司:为适应股票发行核准制的要求,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自本准则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7年1月6日《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证监〔1997〕1号)同时废止。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股票上市公告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绪言
第四节、发行人概况
第五节、股票发行与股本结构
第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第八节、财务会计资料
第九节、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节、董事会上市承诺
第十一节、上市推荐人及其意见
第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上市公告书。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参照本准则执行。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出适当修改,并予以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准则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条、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
第五条、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有关部分简要披露发行人及其所属行业在业务、市场竞争和盈利等方面的现状及前景,并向投资者简述相关的风险。
第六条、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
第七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八条、自招股说明书核准日至股票上市首日不超过三个月,且招股说明书及其引用的财务资料尚未失效的,可适当简化刊登有关财务会计资料,但应作必要的附注说明。招股说明书已经失效,或其引用的财务资料已失效的,应补充披露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特别情况下可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遵循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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