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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西藏不发)、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现发去《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试行稿,请边执行,边提出改进意见。
办法中第四部分《单位购买国债券到期的兑付》是指财政部门直接办理的特种国债,今年均没有到期兑付的事项。
附件:财政部门办理国债券还本付息帐务处理及实际兑付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国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管理,完善帐务处理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及特种国债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会计科目与帐户的设置
(一)资金来源类
设置“兑付资金预拨款”科目,用于核算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拨入记收方,兑付期终了,将“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额,冲销转入本科目的付方。收方余额为应归还上级财政部门结存兑付资金数,付方余额为上级财政部门应补拨兑付资金数。
(二)资金占用类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个人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分类帐户。
2.设置“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科目,兑付单位购买国债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设本金、利息两个分类帐户。
3.设置“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拨付给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的兑付款用本科目核算。并按所属地区或经办单位名称设分类帐户。拨出记付方,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已兑付国债券本息合计数冲减计入本科目的收方。付方余额为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应归还或待兑付结存兑付资金数。收方余额为应补拨兑付资金数。兑付期终了,兑付资金结清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三)资金结存类
1.设置“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科目。拨入兑付资金时记收方,付出或结余上缴时记付方。
2.设置“库存现金”科目。国债券还本付息现金用本科目核算。从银行取回现金记收方,兑付或转帐上缴记付方。
(四)表外科目的设置
1.设置“已兑付个人国债券”表外科目,并按债券的不同种类、发行年度、券别设分类帐户。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2.设置“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收款单)”表外科目,按经收的已兑付国债券收款单收据联金额、份数、号码记帐。经收记收入,上缴或销毁记付出。
二、各级财政部门的帐务处理
(一)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财政部门预拨的还本付息资金时,应按照拨入数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兑付资金预拨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二)各级财政部门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还本付息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付: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每月终了,应按照下级财政部门或经办单位报来的已兑付国债券本金和利息数分别记帐,会计分录为:
收: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付:已兑付国债本息款(本金、利息)
(四)兑付期终了,应及时收回下级或经办单位结存兑付款,结平“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拨付下级或经办单位兑付款
收: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五)兑付期终了应办理转帐,将已兑付个人、单位国债券本息款冲销上级财政部门预拨款。结平“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两个科目。会计分录为:
收:已兑付个人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已兑付单位国债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六)将结存的兑付资金退还上级财政部门。会计分录为:
付:兑付资金预拨款
付:银行存款-兑付资金专项存款
三、个人购买国债券到期的兑付
(一)持券人到经办单位办理兑付时,经办专柜初收入员应清点债券金额,并审查下列各点
1.核对债券号码是否中签(分期偿还的),是否已到兑付期(按日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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