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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暂不办理“单位”持有1990年到期国债的兑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各专业银行分行:一、根据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需要,为缓解国家财政困难,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并经财政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商议,决定对1990年到期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金融机构等“单位”持有的下列三种国债,今年暂不办理兑付:
(1)1981年至1985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2)1987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3)1988年向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以上三种债券何时兑付等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今年7月1日国债兑付期开始后,只办理个人持有的到期国债。另外,单位持有的在1986年至1988年已到期但未兑付的国债,仍可继续办理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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