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远期信用证的管理,防范风险,提高效益,进一步规范远期信用证的操作,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远期信用证是指远期信用证和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期限的计算方法为信用证项下汇票承兑日到汇票到期日;延期付款信用证期限的计算方法以信用证中规定的期限为准。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经办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总行批准、允许开办国际结算业务并已上总行签字样本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直属分行和总行营业部。
第四条 远期信用证分为360天以上(含360天)、90天~360天(含90天)和90天以内3个不同期限,分别按项目、余额和等级进行管理。
第二章 开证申请人的条件
第五条 远期信用证开证申请人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具有自营进出口权的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
第六条 开证申请人须在开证行开有往来账户,与我行有经常性的结算业务往来,结算记录良好。
第七条 开证申请人须有经常性的、稳定的人民币或外汇收入来源,经营状况、信用记录、经济效益良好,并在我行已有授信额度。
第八条 农业银行给同一客户的远期信用证开证余额不得超过2500万美元(已交纳的保证金部分除外)。
第三章 360天以上远期信用证的管理
第九条 总行只授权存、贷比例在75%以内的A级行开立3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
第十条 360天以上的远期信用证按中长期贷款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凡期限在360天以上、金额超过50万美元的远期信用证,开证行须逐笔上报总行审批。
第十二条 开证行须以行发文的形式将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的如下材料逐级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一、开证行开立远期信用证的申请报告及上级主管行的申请报告。
二、开证行开立远期信用证的付款保证。客户申请开立远期信用证必须有100%的付款保证。付款保证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保证金。开证行应向开证申请人收取不少于开证金额30%的保证金,并提供保证金入账单的复印件。
2.财产抵押。开证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总行有关规定办理财产抵押手续,并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
3.金融机构担保。开证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总
[1] [2] [3]
【中国农业银行远期信用证业务管理暂行规定】相关文章:
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04-30
洛杉矶远期交通发展规划及拥挤管理计划04-30
待岗人员管理暂行规定04-29
远期收汇证明04-29
团费收缴及管理试用暂行规定04-29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04-27
境内及境外证券经营机构从事外资股业务资格管理暂行规定04-30
国际油价:远期升势难阻04-26
远期收汇备案证明04-29
从远期期货看油价走势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