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

时间:2023-05-01 00:34:06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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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目前,部分证券经营机构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在证券营业部法定营业场所之外,擅自设立各类远程证券交易网点,个别非证券经营机构甚至个人也擅自设立证券营业性场所,从事证券代理业务,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隐藏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必须坚决清理规范。经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证监会国家工商局关于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的通知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一)未经证券监管部门批准,证券经营机构擅自设立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包括证券代理点及以其它形式延伸的营业网点;

  (二)非证券经营机构及个人非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机构与网点。

  二、清理规范工作的指导原则

  清理规范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工作,应按照“依法规范,兼顾发展,堵疏结合,分类清理”的原则进行。

  (一)未经证监会批准,证券经营机构不得在证券营业部之外设立证券营业网点;

  (二)坚决取缔非证券经营机构、个人设立的证券经营网点,对涉嫌刑事犯罪的机构或个人应移交当地司法机关处理;

  (三)清理中要贯彻“谁设立,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

  (四)自发文之日起,未经证监会批准,任何证券经营机构不得新设远程证券交易网点及其它任何形式的证券营业部延伸服务网点。

  三、清理规范的内容

  (一)与合法证券营业部设在同城区的各类远程证券交易网点,一律予以撤销,其客户就近向合法的证券营业部转移。

  (二)符合新设证券营业部条件的城市,可按《关于证券营业部审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1999〕13号)的有关规定,申请新设一家证券营业部。

  (三)尚不具备设立证券营业部条件的县(市)城区和经济发达的乡镇政府所在地,可以将原有的远程证券交易网点规范为一家证券服务部。证券服务部由就近的证券公司所属证券营业部延伸设立,禁止跨地区设立证券服务部。

  (四)拟设立的证券服务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有符合营运要求的技术设备,并符合证监会对开展网上证券委托业务的要求;

  3.有必要的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5.资金存取采用银证联网方式进行;

  6.证券服务部必须由证券营业部独立经营,不能联营或委托经营。

  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由证券公司向拟设立证券服务部的证券营业部注册地的证监会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经派出机构初审后报证监会批准。证券服务部持证监会的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营业登记,领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执照。证券服务部的名称应标明“××证券营业部××服务部”。

  (五)证券服务部的经营范围

  1.提供证券交易行情;

  2.提供电话委托和自助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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