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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工商银行关于我国五十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券仍可兑付的通知
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最近,有些银行来函询问,我国五十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券,现在是否还兑付的问题,财政部曾在《经济日报》1986年3月17日第二版上对此问题答复过,现再次明确如下:
我国五十年代国家发行的经济建设公债,兑付工作已于1968年结束。但是为了照顾购券者的利益,对当时因各种原因确未兑付,经审核无误后,仍可予以兑付,利息按当时规定的利率,计算到债券规定的还本付息截止期。办理此项工作时应严防假造冒领。
附: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付息计算表
附
国家经济建设公债付息计算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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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1954年|1955年|1956年|1957年|1958年|
|-----|---|---|---|---|---|
|年 息| 4% | 4% | 4% | 4% | 4% |
|-----|---|---|---|---|---|
|最长计息期| 8年 | 10年| 10年| 10年| 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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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54年经济建设公债是用旧币计算,每一万元旧币折现在人民币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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