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二)
第五章 集中交易准则第一节 集中交易时间
第六十一条 开市时间是指交易系统主机接受委托买卖指令的时间。闭市时间是指交易系统主机停止接受委托买卖指令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 每周周一至周五为交易系统集中交易日。每日上午9:30?11:30为前市,下午1:30?3:00为后市。法定假日闭市。
第六十三条 中证交在必要时,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交易系统开市后,如遇重大事故,中证交可宣布暂停交易,或提前闭市。此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
第二节 交 易 员
第六十五条 交易员是指代表证券商通过交易系统执行委托买卖指令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交易员须经中证交登记注册,并经中证交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参加交易系统交易。具体办法详见证券商管理细则。
第六十七条 交易员必须遵守交易系统有关规则,违反者,依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节 交 易 类 别
第六十八条 交易系统暂采用普通交易方式,在买卖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内,完成证券买卖的清算交割。
第四节 买 卖 申 报
第六十九条 证券商在交易系统买卖证券通过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公开申报。中证交主机接受申报后,向证券商发送委托回报。
第七十条 中证交主机接受证券商买卖申报限当日有效,当日闭市时仍未成交的申报,自动失效。
第七十一条 买卖申报仅限于限价申报,凡未注明申报价格的申报,均为无效申报。
第七十二条 证券商申报买卖数量,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100股为一交易单位。
第七十三条 证券商申报的买卖价格,股票以1股,债券以100元面额为计价单位。
第七十四条 申报买卖价格的升降单位一律为1分。
第七十五条 证券商输入买卖指令时,须依接单顺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委托单(或自营买卖单)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买或卖、买卖单价、买卖数量、输入时间,不得跳栏。
第七十六条 证券商申报竞价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其余量仍可继续竞价。
第七十七条 证券商应将其申报记录至少保存二年,并随时接受中证交检查。
第五节 竞价及撮合成交
第七十八条 证券商的买卖申报于开市后经交易系统计算机主机接受,并自动撮合成交。
第七十九条 交易系统集中交易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委托优先的原则。
成交的先后顺序:
一、较高买进价申报优先于较低买进价申报;较低卖出价优先于较高卖出价申报;
二、同价位申报,按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三、同价位申报,客户委托申报优先于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
第八十条 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分
[1] [2] [3] [4] [5]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二)】相关文章:
英国新电力交易系统04-27
债券远期交易结算业务规则04-30
对ABIS交易系统的两点质疑04-28
高二规则为话题的作文:有关规则的04-26
中国证券市场的实证分析论文04-28
论中国证券市场结构的升级04-28
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的缺陷分析04-28
论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04-30
遵守规则初二作文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