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二)

时间:2023-05-01 00:29:43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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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二)

  第五章  集中交易准则

  第一节  集中交易时间

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业务规则(二)

  第六十一条  开市时间是指交易系统主机接受委托买卖指令的时间。闭市时间是指交易系统主机停止接受委托买卖指令的时间。

  第六十二条  每周周一至周五为交易系统集中交易日。每日上午9:30?11:30为前市,下午1:30?3:00为后市。法定假日闭市。

  第六十三条  中证交在必要时,可变更开市或闭市时间,并报证券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交易系统开市后,如遇重大事故,中证交可宣布暂停交易,或提前闭市。此前已成交的买卖仍属有效。

  第二节  交  易  员

  第六十五条  交易员是指代表证券商通过交易系统执行委托买卖指令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  交易员须经中证交登记注册,并经中证交培训,考核合格者,方可正式参加交易系统交易。具体办法详见证券商管理细则。

  第六十七条  交易员必须遵守交易系统有关规则,违反者,依有关规则处理。

  第三节  交  易  类  别

  第六十八条  交易系统暂采用普通交易方式,在买卖成交后的第二个营业日(遇法定假日顺延)内,完成证券买卖的清算交割。

  第四节  买  卖  申  报

  第六十九条  证券商在交易系统买卖证券通过交易系统计算机终端公开申报。中证交主机接受申报后,向证券商发送委托回报。

  第七十条  中证交主机接受证券商买卖申报限当日有效,当日闭市时仍未成交的申报,自动失效。

  第七十一条  买卖申报仅限于限价申报,凡未注明申报价格的申报,均为无效申报。

  第七十二条  证券商申报买卖数量,须为一交易单位或其整数倍,100股为一交易单位。

  第七十三条  证券商申报的买卖价格,股票以1股,债券以100元面额为计价单位。

  第七十四条  申报买卖价格的升降单位一律为1分。

  第七十五条  证券商输入买卖指令时,须依接单顺序逐笔输入证券商代号、委托单(或自营买卖单)编号、委托种类证券代号、买或卖、买卖单价、买卖数量、输入时间,不得跳栏。

  第七十六条  证券商申报竞价不能一次全部成交时,其余量仍可继续竞价。

  第七十七条  证券商应将其申报记录至少保存二年,并随时接受中证交检查。

  第五节  竞价及撮合成交

  第七十八条  证券商的买卖申报于开市后经交易系统计算机主机接受,并自动撮合成交。

  第七十九条  交易系统集中交易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委托优先的原则。

  成交的先后顺序:

  一、较高买进价申报优先于较低买进价申报;较低卖出价优先于较高卖出价申报;

  二、同价位申报,按申报时序决定优先顺序;

  三、同价位申报,客户委托申报优先于证券商自营买卖申报。

  第八十条  买卖申报的竞价方式,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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