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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方案
根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为了进一步整顿和规范证券市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现就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提出以下方案。一、清理整顿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对象和范围包括:所有未经人民银行或证监会批准,擅自设立的从事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联网交易业务以及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和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中心,及其所属的证券登记公司(具体名单见附件)。
天津证券交易中心、武汉证券交易中心和“联办STAQ系统”(全国证券自动报价系统)的清理整顿工作,待其国债回购债务清理完毕后,由当地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比照本《方案》进行。
二、清理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
清理整顿证券交易中心要按照彻底整顿、妥善处理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通过清理整顿,撤销证券交易中心,强化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交易、结算系统,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清理整顿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清理整顿工作要按照先清查资产,后分流业务,再撤销机构的步骤进行。
1.清查资产。
(1)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清查本地区证券交易中心资产负债状况,并委托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各证券交易中心占用会员的席位费应退还,也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作为原会员对重组后新机构的入股或长期投资。
2.分流业务。
(1)登记开户业务。证券交易中心重组后,经证券交易所审查,其原有的登记开户业务可以移交给重组或接收单位;清盘关闭的证券交易中心,其登记开户业务一律交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处理。
(2)联网交易。在证券交易中心撤销之前,有关联网交易系统的技术维护和会员席位的管理工作,由该中心继续负责;撤销之后,要及时妥善移交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要按照有关规定对联网席位进行统一管理,也可以委托其重组或接收单位负责联网系统的技术维护。
(3)清理非法交易品种、基金业务和非法会员。这些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清理整顿证券经营机构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78号)和清理整顿投资基金的有关规定进行。
3.撤销证券交易中心。
在做好清产核资、业务分流工作的基础上,撤销证券交易中心。经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中心可选择以下几种方案进行重组:
(1)由具备条件的证券公司收购证券交易中心,作为其证券交易营业部;
(2)具备条件的证券交易中心,可以改组为证券经纪公司;
(3)若干证券交易中心可在联合收购一家证券公司的基础上,重组为一家新的证券经营机构。
本方案下发6个月之内,凡未确定改制或重组方案的证券交易中心,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盘关闭,证券交易所负责处理其联网交易业务和登记开户业务。
清理整顿工作原则上要在1999年6月底以前完成。
四、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定,在证监会的统一组织、指导下,按期完成清理整顿任务。各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机构撤并和债务的清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各地方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方案下发后一个月内报证监会备案。
2.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清理整顿期间,证券交易中心的人事关系一律冻结,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坚守岗位,确保清算、登记、开户及股票托管等业务的正常运行,务求平稳过渡。证券交易中心要严格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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