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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关于印发《交通银行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交通银行各分、支行:现将《交通银行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分、支行必须切实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严密防范风险,确保资金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授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行,自文到之日起必须立即停止办理此项业务。对过去已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待汇票到期付款后结清帐户,如有逾期贷款等遗留问题应抓紧催收,督促和帮助企业落实还贷资金,并将情况书面报告总行。对擅自办理或越权承兑银行承兑汇票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有关分支行应对直接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
二、已经授权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行,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凡超过《暂行规定》限制的余额的,应限期压缩,不得再超限额办理新的业务。各分支行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余额控制数见附件。
三、按照《暂行规定》并经授权可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分支行,可根据本行的实际需要,有计划有控制地开展这项业务。
四、银行承兑汇票的会计核算仍按照原有关规定处理。中国人民银行如有新的规定时,总行将通知各分支行按照办理。
五、各分支行必须准确、及时填制《暂行规定》所附各类统计报表,并按规定时间报送上级行。总行和管辖分行要加强对各分支行开展此项业务的检查和监督,发现在填报数据上弄虚作假者,予以严肃处理。
附:交通银行关于加强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在加强金融服务的同时,严密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使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有计划、有控制地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实行总量控制,比例管理,分级授权,分类指导。
三、总行、管辖分行根据两级管理的职能,切实加强对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管理。总行负责监控各管辖(直属)分行的执行情况,管辖分行负责在总行下达的承兑比例和额度内监控辖内行的执行情况。总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如下:计划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总量比例、额度控制及对全行业务的调控;信贷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审批权限、授信额度和审批大额承兑业务;财会部门负责制定全行承兑业务的会计监督事项、会计核算手续处理规定等。各分支行必须在总行下达的承兑比例和额度内加强管理,不得突破总量。未经批准突破总量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直至取消办理此项业务。
四、凡根据本规定,符合条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分支行,在报经管辖分行批准,并报总行备案后,可以开办此项业务。
五、各分支行审批承兑银行承兑汇票授权范围如下:
单位:万元
分支行类别 每张汇票金额 单个企业余额
管辖分行 A级 1000 3000
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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