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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B股帐户的通知
「失效日期」2001-2-21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曾于今年6月28日发文(证监发字〔1996〕75号),要求你们对已经开设的B股帐户进行清理和规范,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B股帐户要按国务院的规定提出处理方案,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和当地人民政府,以妥善解决B股帐户的遗留问题。为贯彻国务院有关规定,推进B股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充分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有利于保护投资人利益,在交易所提供方案的基础上,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现决定:自证券交易所公告之日起,凡不符合《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投资者所持有的B股帐户,只能卖出已有的B股股份,不得再行买入,在所持股份未卖出之前继续享有B股股东的有关权益。请你们按此通知精神,以交易所名义发布公告,并在管理、技术方面采取切实措施保证这一要求得以落实。所采取的有关措施要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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