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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地产投资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加快开发海南地产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海南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内具有法人资格的地产开发企业发行地产投资券,依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地产投资券的主管机关是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发行地产投资券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
第二章 地产投资券
第四条 地产投资券(以下简称投资券)是一种投资收益凭证。它是发行人依照法定程序发行,持有人凭以获取以特定地产为标的的投资收益的有价证券。
发行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具有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法人。
管理人,是指受投资人委托管理标的地产的金融信托机构。
投资人,是指持有投资券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五条 投资券的票面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管理人的名称,住所;
(二)投资券的票面额;
(三)标的地产的名称;
(四)期限;
(五)收益支付方式;
(六)投资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发行人,管理人的印记和法定代表人的鉴章;
(八)主管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六条 投资券的票面格式应报经主管机关认可,并在主管机关指定的印刷厂印制。
第七条 投资券持有人享有投资券收益分配权,但无权参与标的地产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投资券持有人,对标的地产开发情况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投资券的管理
第十条 投资券应以海南省内的地产为投资标的。
第十一条 标的地产应是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待开发的土地。
第十二条 投资券发行企业应提前一周在《海南日报》公布发行章程或发行办法。
第十三条 申请发行投资券的企业,应向主管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一式两份)
(一)申请发行投资券的报告;
(二)投资券的发行章程或发行办法;
(三)发行企业的主管部门同意发行投资券的文件;
(四)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开发标的地产的有关批文;
(五)标的地产开发的可行性报告;
(六)发行人和管理人上两个年度和上一个季度经主管部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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