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办成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市场的思考

时间:2023-04-30 23:31:15 经济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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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办成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市场的思考

为了贯彻《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需要研究在我国如何加快发展机构投资者,改善资本市场投资者结构,建立以机构投资者法人持股为主的资本市场。发展众多的机构投资者,既有利于参予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又有利于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权益。

众所周知,一个成功的国内资本市场应具有以下一些特征:有足够的证券发行者和机构投资者,有严格的信息批露标准,以便于投资者对证券进行投资收益与风险评价;有标准的交易票据和交易手段,以便于交易的进行和市场流动性提高;能实现较低的税收和交易成本;有严格的监管制度,能做到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泄露内幕信息、制造虚假信息者和操纵股市者进行严惩等。 而我国现今的股市,虽经过10多年的发展,已有了一些规模,也立了法,已有法可依,但尚是一个不规范的、投机大于投资、非理性的股市。造成这种状况有多种原因:

对办成机构投资者为主的资本市场的思考

一、对实行股份制和开办股票市场,急于求成,缺乏认真研究,选择模式不当。从西方发达国家股市看,一种以美英为代表的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虽然越来越多,但都没有摆脱追求高流动性和短期效益的弊病,投机性很强。另一种以德、日为代表,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法人投资,法人投资有一种战略眼光,能着眼于对企业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注重对企业的管理,而不是像美、英的法人投资者那样追求短期效益。当时,我国发展股市如选择德、日模式,情况就会比现在好得多。 二、我国股市仓促上马,立法滞后。1998年底,才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立法滞后,也是造成目前股市不理想、不规范的一个原因。

三、舆论和导向失误。在《证券法》公布前,理论界和舆论界只宣传股市有利于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有利于企业从股市筹资,而不重点宣传股市首先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因而将股市引入仅仅是“筹资和圈钱场所,使好多股份制企业老总不把投资者作为“上帝”,而看成是“阿斗”,不给投资者以应有的回报。《经济日报》记者陈剑夫同一位准备上市的企业老总聊天,问他为啥要争着上市,回答是:“这钱不一样,等于是白白拣来的,花起来没有还贷压力”(见1998年8月2日《经济日报》“募资使用叫人难放心”一文)。?

四、信息披露失真。有些上市公司在财务上搞虚假包装,以欺投资者上当,使股民投资权益遭受损失,逼着投资者只好进行短期投机。最为典型的是红光公司,编造虚假利润达1.57亿元,骗取了上市资格,使广大投资者上当,遭受了巨大损失。

五、严格规范监管缺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使内幕人员和大户联手操纵股市有宽松的环境。我国《证券法》第71条、184条明确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多年来,我国股市上大户做庄、联手操纵哄抬股票价格,从中获得取暴利,广大小股民遭殃的事例屡见不鲜,至今对违规联手操纵的违法案例处理的很少。

六、我国股市投资者主要是4400万投资者散户。据上海证交所的资料,在我国证券市场上,公众股民散户占94%,机构投资者只占5%,自营者占1%。在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的股市中,大量的机构投资者的退休养老金、保险基金、银行信托基金和投资基金等拥有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占股市的50%以上。在每天的股市交易额中,2/3的交易额是由机构投资者进行的,因而,西方发达国家的股市具有较强的稳定性。我国目前以散户为主的股市存在着很大弊病:一是投机性强,换手率高,频繁的股票交易,导致股市狂涨狂跌;二是缺乏参予股市经验的散户,往往成为股市的牺牲品,大户的“美中餐”。据《中国证券报》调查,1994年-1998年股市中赔钱的户占50%-60%,多是散户。三是股市中散户多,缺乏众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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