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保护平衡办法研究论文
摘要:随着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大学生的权益保护意识在逐步增强。但由于大学生权益保障机制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无力使得学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矛盾更加突出。本文通过分析当代大学生权益的内涵,认为必须建立和健全高校内部管理的法律秩序,从根源上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切实维护大学生的权益。
关键词:大学生;利益;冲突;健全;平衡
高校对学生的管理是一种重要的教育手段和必不可少的环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高校有权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享有管理权。然而在法制逐步健全的今天,高校另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学生的权利越来越引起社会的重视。当学校行使管理权时,不可避免地与学生权益产生冲突。出现这种情况时,应该如何权衡?按照传统的思维似乎应倾向于维护高校利益,却或多或少的忽略了大学生的权益。为此,笔者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探讨平衡双方权力与权利的方法。
一、高校管理权的概念及其性质
根据《高等教育法》规定,高校为了实现办学宗旨,独立自主地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活动,享有办学自主权。对于这些权力,在学术界、法学界或教育界都颇有争议,通常认为高校的这种权力本质上是一种公共权力,且属于公共权力中的公共行政权范畴,这是被学者普遍认同的观点---高校管理权属于准行政权力。主要根据是我国的《教育法》第28条第四项规定了学校有权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以及《高等教育法》第41条第四项规定了高校依法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的权力。对此,笔者也认同这种说法,理由是:高校与依法设置且行使国家各项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有别,它不是一种完整的行政权力。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特别是教育行政部门为了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而赋予高校对其内部的人员、事务、财物等进行组织、安排的一种准行政权。它主要包括两大类:其一是针对被管理对象作出的一些具有概括性、连续性、长期性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等等。其二是针对特定的人、行为所作出的一些具有暂时性、特定性、针对性的决定、通报等,如奖励、处罚。
高校管理权具有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广泛性、优益性等性质和特点。随着社会的发展,高校管理权的这些特点在法学上有许多漏洞,在诸多方面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难免在管理权行驶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与学生权利冲突的现象。
二、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现状
众所周知,高校在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权制定各自的管理规定,包括学籍管理、教学管理、学位授予、奖励与处分、社团管理、校园秩序等规章制度,高校与学生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但是,高等学府毕竟不是国家的立法机构,因此高校里的一些规定不是很具体和完备,解释权往往都在学校一方。当然。这种解释权的主体规定是具有合理性的。因为作为管理者的学校一方,担负着管理全校学生、维护整个校园秩序的责任,解释权不可能交给只考虑个人利益的学生和其他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所以在行驶管理权时,时常遇到管理权与学生个人利益相冲突的情况。例如,对考试作弊行为的具体界定,高校有权做出合理的具体规定,但是在规定中往往会出现界定不够明确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易导致处罚权的不适当行使,甚至滥用。如何进行解释,对于学校和学生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学生来说可能影响他的一生。而对高校来讲是影响到整个学校的稳定。对此,应该如何取舍?是尊重学生权利,还是维护学校的管理权利?这是高校在管理中普遍遇到的问题。
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各种有关教育法律法规为我国高教领域的法治建设确定了基本框架和大致轮廓。其中《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颁布,为依法治校提供了坚实的法制基础。但是,现在的高校管理现状却不容乐观,学校不断被学生“送”上法庭的事实也凸现出高校管理方面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值得我们各界的深思。
三、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的冲突
权益是权利人享有的权利和相应可获性现存利益和将来利益的形而上的概括。大学生权益,就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伴随着我国高校法治化的步伐不断深入,高校管理权利性质和高校内部管理结构的也随着发生变化,高校管理过程中的合法权利间的矛盾和冲突也日益显现。
1、冲突的表现形式
首先,学校的管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教育平等权是基本人权。在我国现行和国家的一系列教育方面的法律,都明确了人人享有教育平等权。而现行各高校的校纪校规中剥夺学生受教育权的规定很多,如由于学生拖欠学费禁止学生参加期末或毕业考试,由于违纪开除学籍或不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等。
其次,高校的管理权与学生隐私权的冲突。隐私权是指公民不让别人所知悉的个人私事。而高校在管理学生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意无意地涉及学生的一些隐私,如在助学帮困的工作中的名单公示,以及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而安装探头等。我想学校的出发点或意图是好的,但其行为却损害了学生的隐私权。
再次,高校的管理权侵害了大学生的权利。高校对大学生学业成果的认可、毕业结业的控制等,是学校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表现形式。但却与高校的一些部门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不交完水电费等不发放毕业证,这就是公权力滥用的一种普遍现象。
另外,高校管理与学生权利的冲突,还表现在使用学校教育资源权、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奖贷权、婚姻权等方面。这里不一一详述。
2、冲突产生的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变化很大,也产生了诸多社会矛盾,其中利益冲突是直接的表现形式。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分配不公的问题,也有阶级关系冲突的问题等等。高校出现权益冲突的原因是什么?我认为有如下两个主要原因:
第一,双方法律地位及关系模糊。按照我国有关法律划分,公立高校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但在我国行政法没有公务法人的划分,同时高校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受司法审查,学生管理也就无所谓违法与否,因而“侵权”这一概念本身在学生管理中就毫无意义。这是“法治社会”所不能容忍的。
第二,法律制度不健全。法治要求循法治理,法制自然就成为法治的前提基础。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制定了一些诸如《教师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但过于笼统又来得太晚,因此存在不少问题。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63条规定,对品行极为恶劣,道德败坏者,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这种带有主观性和政治色彩的语言在实践中很难把握,容易引起歧义。另外,一些高校在所谓“从严治校”的理念指导下,制定出一些规章制度,却构成了对上位法的违反,也构成了对学生权利的侵犯。最典型的就是不少学校把英语四、六级考试及计算机等级考试与学位或学历相挂钩,这一做法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
四、应对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冲突的方法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从保护学生公民权利的角度看,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边界应该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得到具体明确的限定。在还没有具体界定时,笔者认为高校应该“双管齐下”,解决冲突问题。
1、整合法制资源,完善教育法规。2005年出台了《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法规明确高校与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各尽其责。同时它对处分学生提出了总体性要求和程序,即要求处分学生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不过,法规对学生的救济性权利还是“空白”,申诉程序还没有规范化,从依法管理的角度来说应予以完善和重构,以保护学生的正当权益。
2、制定“以人为本,合宪合法,合理适当”的校纪校规。首先要求高校的各种管理制度的价值取向应是人文的,高校应使教育和管理真正成为“人性化”的教育制度,而不是侵犯学生的权利和束缚人发展的“牢笼”;其次,高校的各种校纪校规应当符合和法律的精神原则,其内容、程序不得和法律相抵触;最后,高校在制定校纪校规时应当从实际出发,从学生的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使学生的权利得到较充分的行使。
我们知道,高校的管理权是国家为了提高公共服务和专业化管理的需要而授予的权力。由于我国高等教育承担着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致使现行高校的管理权往往超越了高校的专业范畴。为了防止职能性管理行为的偏差,可通过成立专业性授权机构等方式,借助学术权力和学术管理机制实现职能性管理行为的监管。
3、加强职业品德教育行为的约束力
高等教育目标确定为:“使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可见,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成为高等学校重要的教学内容和管理内容,思想道德教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管理的重要特色。从高校的管理实际看,品德教育行为与制度约束力尽管都是高校学生管理的方式,但是二者的管理作用是不同的。制度规约的作用是划定学生行为规范的底线;而品德教育的作用是描绘学生行为发展的标尺,从肯定的角度进行引导性教育,是实现教育目标的较高层级的教育手段。因此,高校学生管理权的行使应将品德教育行为与制度规约行为区分开,用制度约束人以达到管理目标,用文化培育人以实现教育目标。
总之,各个高等学校在保障学校管理权的同时,应在冲突中寻求平衡,尽最大可能地降低对学生权利的侵犯,以此推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结论
高校管理权力与学生权益具有相互性,很难在二者间找到一个互不侵犯的明确界限。对此,我们可采取利益平衡方法,使不同权利在合理限度内都能受到法律保护,使不同权利冲突所产生的损害减少到最低限度。而不能简单地认定一方的权利应该得到优先保护而另一方的权利应该加以禁止。
构建高校管理权与学生权益的平衡机制,最终需要借助于法。法的完善是上述问题解决的最终途径,而法总是处于追求完美的过程之中,但这并不妨碍在现有法律环境下对权力与权利关系和谐的追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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