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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研究企业在赞助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广告作为联系产品和消费者的桥梁,已广为各类工商企业关心和重视。赞助广告因其所赞助的公益事业对社会、个人和特定的消费者举足轻重,且能让企业与所赞助的公益项目和消费者融为一体,迅速沟通,促进企业形象的树立和整体形象的宣传,对工商企业颇具有吸引力。近年来赞助广告活动名目繁多,伴之而来的违章赞助广告“层出不穷”。究其原因是由于赞助企业不了解自己在所赞助活动中的权利、义务,不了解赞助广告的基本原则,未能通过赞助活动的开展,促进产品的销售。笔者认为,只有通过剖析赞助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性质,宣传赞助活动中赞助企业的权利、义务,方能促进赞助广告活动的健康发展。一、企业在赞助广告活动中的权利、义务
《民法通则》第一章第三、四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赞助单位及赞助活动的举办单位作为赞助活动的出资者和组织者,也应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民事活动。经过协商权衡,从赞助项目的拟定、赞助广告的选择,直至赞助企业的商定,企业同意出资赞助,应签订赞助合同。出资者资金的付出,当然要通过某种方式得到补偿,因此合同的签订,即赋予了出资者在赞助活动中的基本权利。
一是有自愿参加的权利。赞助广告的“赞”字就充分体现了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自己的营销目标、产品销售情况,可以有选择地参加一些对企业形象的树立、对产品销售有益的赞助活动。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不能给企业带来广告效益,得到补偿的活动,企业有权拒绝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出资赞助,搞“拉郎配”。
二是有获得部分经费补偿、支配部分赞助费进行广告宣传的权利。企业是社会的经济细胞,是以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为目标的经济组织,因而决定了其赞助活动的目的,主要是进行广告宣传,扩大企业和企业产品知名度,即使在促进某些公益活动开展的赞助中,也离不开获得广告效应,有效地开展广告宣传,获得部分有效的间接补偿。因此,通过协商获得一定比例的广告费用,自由支配部分广告费成为企业赞助活动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其费用的支出,也只能服务于广告宣传活动的开展。如果企业不能自由支配部分赞助费用于广告宣传,那么就无法体现赞助活动的广告意义。
三是有选择广告宣传方式、广告宣传内容的权利。赞助活动是企业出资进行的自我宣传,那么企业就不能不考虑广告费用支出的最佳广告效果。为此,企业就必然通过与举办单位协商,选择最佳广告宣传方式,科学安排广告宣传内容。举办单位也应保证企业广告宣传方式、宣传内容的选择权,以促进企业通过赞助活动的参与,获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是有使用本单位注册商标的权利。商标是商品生产者或者经营者在其商品上使用的具有显著特征、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记。在赞助活动中,企业完全可以也应该利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提高企业和产品商标的知名度。当然如何使用注册商标,还必须征求举办单位的意见,避免妨碍和冲淡活动主题。
五是有参加赞助活动相关活动的权利。如参加赞助活动的开幕式、闭幕式、颁奖仪式等。同时也可以对赞助活动提出某些建议,指导活动的正确开展。
六是有依法退出赞助活动的权利。企业在赞助活动的开展过程中,一旦发现举办单位有弄虚作假、假公济私,违法举办等行为时,可依照《民法通则》第四章五十七、五十八、五十九、六十条有关规定程序,退出赞助活动。
二、企业在赞助广告活动中的义务
赞助广告活动中,企业既是赞助活动的出资者、参加者,又是赞助活动中广告的主体,因此为了确保赞助活动的顺利开展,有效地开展广告宣传活动,企业在享受权利的同时,还须履行一定的义务。
首先是要认真审查赞助活动的审批手续、赞助计划、活动主题,确保赞助活动的正确性、合法性。特别是活动主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其次是广告宣传的内容应在其经营范围内。《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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