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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村改社区”若干问题的思考
目前,全国上下都在加快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由于《居委会组织法》滞后于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农村城市化建设中的村改社区的有关问题没有现成定论,根据我区近几年来村改社区的实践,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粗浅的看法。 “村改社区”的基本条件 全区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社区建设已成为区、镇(街道)党委和政府在加强城市基层民主建设中迫切需要探索、实践的一项重大课题。全区非农业人口逐渐增多,村委会职能发生了变化,各镇(街道)在推进农村城市化建设中,必然要面对撤村建社区的问题。从2001年开展社区建设以来,全区已将59个村委会和70个居委会通过改建、合并或整合等方式组建了76个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具备什么条件才可以撤村改建社区? 我们认为,社区是城市社会的基本单元,是城市管理的载体,撤村建社区应当要体现城市化的发展观和城市社区的基本构成要素。就我区而言,下列三种情况可以撤村设立社区。一是在近期城区规划范围内,因经济开发,农宅基本上都已拆迁,并基本进入复建小区,村民委员会已无法行使对村民的管理服务等职能的村。二是集镇周边的村委会,从事二、三产业的村民占总人口的一半以上,人均耕地面积低于本区人均耕地面积的二分之一的村。三是村委会虽不靠集镇,但商贸繁荣,交通便利,人员居住集中并已自然形成的中心村。 “村改社区”的设立程序 村改建社区不是简单地将村委会“换牌子”。在社区划分上,要按照便于社区服务管理,便于开发社区资源,便于社区自治的基本原则,并结合地域性、认同感等要素科学划分社区和居民小组范围。在社区管理上,要突出“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的原则,逐步建立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协调发展。在社区规模大小上,应当从便于管理和服务的角度考虑,辖区内以1000-1500户,3000-5000人为宜。对纳入集镇统一规划的村,村规模较小的,可考虑与集镇社区合并或整合;对整建制拆迁的村,纳入复建小区统一规划管理的,可考虑设立一个或若干个社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职数以5-7人为宜,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活动和服务场所应设在居民聚居的地方。 村改建社区具体如何操作,《村委会组织法》和《江苏省实施<村委会组织法>办法》对村委会的撤销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要求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目前,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召开村民会议难以组织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从原则性和灵活性的角度来考虑,可以通过变集中召开村民会议为分散征求村民意见,然后再集中村民意见的方式,即通过充分发挥村民代表广泛联系村民的作用,来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愿,达到召开村民会议的效果。 对具备撤村建社区条件的村,如需组建社区,必须先经镇(街道)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并对村集体资产的完整性作出妥善处理,确保村集体资产不流失、不平调。然后具体可以考虑按以下六个步骤进行。第一,召开村民代表预备会议。即由村委会召集全体村民代表召开会议,提出撤村组建社区的意见。第二,征求村民意见。即由村民代表持“撤村组建社区的征求意见表”到其所联系的农户家中,逐户征求意见。意见表应有户主明确的意见,并在“同意”或“不同意”栏内签名。第三,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即由村委会按村民代表会议程序召集全体村民代表召开会议,按大多数村民的意见作出决议。第四,村提出申请。即由村委会根据村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向镇(街道)提出撤村组建社区的请示。第五,镇(街道)正式报告。即由镇政府(街道)向区政府提出撤村组建社区的请示,并按规范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第六,区政府审批。区政府接到镇(街道)请示后,批转民政局办理,经民政局核准提出意见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正式行文批复。 “村改社区”的选举方式 按照《居委会组织法》的规定,居委会选举可以采取居民选举或者居民代表选举或者户代表选举的方式。因此,在具体实施中既要体现民主性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应当充分认识社区居委会与居委会虽然都是居民自治组织,但彼此间又有较大的区别。就管理和服务对象而言,过去的居委会只管辖和服务于户口在本居委会的居民,而社区居委会采取属地管理的方式,其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不仅包含了居委会这部分居民,更重要的还涵盖了大量的单位人和社会人。 从我区社区现实情况来看,大的社区有七、八千户二万多人,一般的社区也有一千多户二、三千人。因此,在社区居委会选举上,采取全体居民直接选举目前不太可能;采取居民代表选举虽然民主面较窄,但其最主要的优势是便于组织实施和一次选举成功;采取户代表选举虽然较居民代表选举民主程度高,但组织实施相对较难。这是因为社区不像村委会那样,村民之间比较熟悉,村民利益与村委会工作有关联,村民对选谁当村干部心中有数,这是村委会能够直选的重要基础。而社区居民中有大量的单位人,其个人利益对社区依附性不强,对社区居委会工作也不关心,所以参与社区选举的积极性难以调动。但更主要的原因还在于社区宣传不到位、社区建设运行机制不健全、社区服务不完善等制约因素,使得广大社区居民并没有切身感受到社区建设给其生活带来的便利和实惠。如果在这种情况下执意扩大选举面,势必要影响居民的参与热情,造成选举组织者被动应付工作的局面,从而给选举工作造成负面影响,也就失去了选举的意义,同时也挫伤社区居民关心、参与社区事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我们认为,在社区自治组织法律法规尚未出台前,选举应以《居委会组织法》确定的选举方法为依据,在充分体现民主、民意的基础上,考虑到选举的可操作性,可采取社区居民(成员)代表大会选举社区居委会的办法。但这种选举的关键在于社区居民(成员)代表的产生,要体现广泛性和代表性的原则。这就要求选举组织者首先要科学划分居民小组,其次要从正面宣传代表的条件、职责、组成和产生办法,最后要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办法组织好居民小组的推选工作。只要按程序规范操作,选出的代表就应当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选举结果同样可以体现大多数居民的民主和民意。当然,社区建设推进到一定阶段,社区居民对社区产生认同感和归属感后,应当扩大民主面,逐步推行户代表选举直到居民直选。 镇政府(街道)接到区政府同意设立社区的批复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完成选举工作呢?我们认为可以参照《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有关规定,社区居委会选举工作可在两个月内完成。采取居民代表选举时,可按照建立选举机构、宣传发动、民主推选代表、推选并确定候选人、组织投票选举和建章立制等六个阶段完成社区居委会组建工作。【 “村改社区”若干问题的思考】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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