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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怎样处理第三者介入引起的离婚
第三者介入引起的离婚,历来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案件中碰到困难较高的问题。这类案件的审理,往往引起公众关注。近年来,因第三者介入引起的离婚案件有上升趋势,需要我们去探索,正确处理。 一、什么是第三者介入 所谓第三者介入是指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进行姘居,通奸造成他人婚姻家庭关系恶化的行为。从审判实践来看,构成第三者介入应具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 1、行为人〈即第三者〉主观方面存在着故意。从行为人的主观意志方面衡量,必须是已经知道对方男女有配偶,仍插入其间,充当他人夫妻间的“第三者”。因而,从第三者的主观恶性看,有两种情况:(1)有故意挑拨他人夫妻感情之动机,促使对方离异而与其成婚之目的;(2)有仅图寻求新欢,玩弄异性,找精神刺激的。后一种情况的人,并无与对方结合之目的,一般情况下,第三者和过错者之间并不公开表明自己的主观意图,但总是相互默契配合的,带来了他们之间违法关系的隐蔽性和长期性。 2、第三者客观方面有越轨行为。凡第三者介入,都必须是与有配偶的一方保持着不正当关系。相互间存在着事实上的“恋情”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甚至违法的行为。如接吻、拥抱、通奸、姘居、冒充夫妻关系外出游玩等等。当他们这种违法关系保持时间较长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会出现行为放任,不计后果,公开或者公开来往。 3、第三者介入行为已造成明显后果。由于第三者的介入,将会造成他人夫妻感情的恶化,以致家庭关系破裂。第三者介入如果处理不及时,还可能酿成严重后果,对家庭对社会危害较大。 当我们撑握了第三者介入的特点以后,应该正确区分是不是属于第三者介于的婚姻纠纷,进而处理好这类案件,以此提高认识,防止矛盾激化。 二、怎样处理第三者介入的婚姻案件,主要应抓以下几方面 (一)首先查清是否真属于第三者介入的案件事实。对于正常的男女间交往,还是属于第三者介于的实质问题,办案中应查得扎扎实实,加以全面客观地分析。切忌捕风捉影,或者笼统认定为“关系暧昧”。要衡量其行为表现是否符合第三者介入的条件,据理据实作出结论,不能含混不清。当然,审判在实践中,要查清第三者介入确实较为困难,特别是接吻、拥抱、姘居、通奸等行为,是在两相情愿之下而为之,极少能取得直接证据,但我们不因为有困难而草率划定。我们要抓住外部表现,多方深查,合理推断,得出结果,从而正确定案。 (二)采取切实措施,切断第三者介入。因第三者介入引起的离婚纠纷,根源在第三者。是否能挽回有损伤的夫妻感情,使夫妻重归于好。关健在能否排除第三者的介入,为此,主要须做好几方面的工作: (1)在掌握一定证据的基础上,找第三者谈话,指出利害关系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严肃进行警告,在谈话中,还可以进一步核实证据。 (2)必要时要借助于行政组织的帮助,形成一定的外部压力,以致及时作出适当的纪律处分,促其悔悟,停止介入。从目前情况看对第三者介入的处分,是党团员或国家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党纪团纪政纪处分,但对其他充当第三者角者的公民,人们形象地称为“不长不短难得办”。对这类人,认为应该作治安行政处理,并加以一定的经济制裁措施。 (3)向第三者和过错方的亲属做疏导帮助工作。促使他们认识违法性和危害性,但方法必须得当,策略也要讲究。要据理说服,否则会把矛盾搞得复杂化,工作被动,谈话要采取个别方式,不要公开。 (三)对过错方要客观分析,“对症下药”因人因事处理。目前在我们的社会中,还存在封建性的包办婚姻,或强迫买卖婚姻等情况,那些受害男女,他们对自己的婚姻不满,取不正当的途径,接受第三者介入,或者充当第三者,也有的婚前双方有过恋爱关系,婚后旧情复苏,相互介入成奸,有的是受家庭丈夫虐待,在别人那里找到了“温情”产生越轨行为,另有出于喜新厌旧,玩弄异性,充当第三者的,等等,需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四)实事求是,分清是非,批评教育有过错者和第三者,同时要鼓励地他们振作精神,解除思想顾虑,正确对待错误,促其转变,维护原来的婚姻家庭关系。 (五)对夫妻感情有未破裂,有和好希望应做好无过错一方的思想工作,取得对过错方的谅解。一般情况下,特别是公开后,无过错方对第三者的介入表现是气愤难忍,加上社会舆论的压力,不仅有过错者“面子”难顾,无过错者也顾虑重重,稍不注意,还可能出现自杀、伤害对方等情况。因此,对无过错方也要做疏导工作。启发他们尊重原有感情,正确对待有错误的人,从发展的眼光去看,给人以改正错误的机会。 (六)“不准离婚”要三看。 一看婚姻基础。如果婚姻是建立在婚前自由恋爱基础上的,同时婚后感情也较好,过错方仅是一时失足,这种情况下,应坚持说服教育,动员和好,不准离婚。 二看婚姻状况,如果虽存在第三者介入的事实,但夫妻双方还始终保持同居生活,过错方尚未存在离异另婚思想,无打骂、虐待对方情况存在,或虽有离异念头,但决心未定,处于动摇之中,对子女和家庭还有眷恋感情,在切断第三者介入的前提下不准离婚。 三看婚姻发展前途,如果经过帮助教育,有过错方回心转意,无过错方又真诚谅解,感情并不因第三者介入而完全破裂,不准离婚。 (七)“准予离婚”要果断。 虽然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有时是过错方主动提出的,但无论引起原因是什么,准不准离的关健仍然是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感情破裂的要果断地作出给予离婚的结论。 (1)婚姻基础差,婚后又未建立感情,第三者介入离婚,应当支持准予离婚,实际没有维持的可能,缺乏感情基础的婚姻,纵使从法律上固定下来,双方的痛苦也不能因此而解除,不果断离婚,还可能酿成悲剧,如果作离婚处理,也可能避免。 (2)夫妻间产生纠纷较长,第三者介入,感情已完全破裂,无重归和好希望的,准予离婚,婚姻的本质是男女爱情的结合,既然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失去了婚姻继续存在的基础,就应当解除这种死亡的婚姻。 (3)有过错一方厌弃对方,无过错一方怨恨对方,双方产生仇恨态度,感情破裂,准予离婚,无过错一方不同意离婚,主要对过错者的怨恨,故意“出气”,使对方不得称心。对于夫妻不得和好的事实也是明知的,因而,应做好无过错方的思想工作,指出拖延下去,实际受害是双方,在做好工作的基础上,准予离婚。 三、在处理第三者介入的离婚案时,应注意几点 1、要适当照顾无过错方的经济利益,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等,给无过错方提供方便。 2、克服长期残存的不准离婚方式惩罚过错方,要坚持按婚姻法的规定办。关健是感情是否破裂。 3、克服办案人的思想顾虑。当前,主要是对有过错方提出的离婚,法院判决离婚婚后,社会舆论较多,同时还会受到指责。但是随着普法的深入,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新婚姻法学习的加强,群众是会正确看待的。 4、判决不离的,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不要把第三节介入的关系明确具体化的描写,不具体明确化写入第三者介入的问题,有助于过错方改正的转机,也有利于无过错方不再揪住对方的条件。 5、同时,要防止就事论事,要注意落实对有过错方的教育处分,做到是非分明,曲直清楚,使其吸取教训。 正确处理好第三者介入引起的离婚,是法院审判离婚案件中面临的一个需要更新观念的新课题,也是解放思想,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婚姻观点的转折,从离婚的理由论发展到感情论,是认识和实践的一个飞跃,我们应该认真加以解决。【浅谈怎样处理第三者介入引起的离婚】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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