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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维权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维权
程安营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地区的道路状况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在给农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道路交通事故也呈现出高发的态势,这其中有农民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农村交通安全没施不配套以及交通监管缺失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发生事故以后,许多受害人因得不到经济赔偿而起诉到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经常会遇到一些争议和困惑。这里通过一个案例,简单分析一些法律问题,希望能对农民朋友有所帮助。
【案情】
2010年5月,被告胡某驾驶一辆三轮汽车行驶至某村路口时,将由此过路的原告李某(5岁)撞伤,当事人报警后,经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胡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李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被告胡某所驾车辆在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参加了交通事故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该事故又发生在保险期内,李某在得不到经济赔偿的情况下,将胡某和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4万元。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自己不是适格被告,与受害人没有合同关系,并且对原告李某单方委托的伤残鉴定有异议,认为伤情达不到八级的标准,提出了重新鉴定的申请,后经法院技术科组织,双方共同协商选择另一家鉴定机构,经鉴定,李某的伤残级别为九级。重新开庭之后,胡某也提出自己曾经在交警队垫付过事故押金5000元被原告方领走,但没有提供相关票据。后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损失7万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对于胡某垫付的费用,法院告知其与原告协商,协商不成可另案主张。保险公司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诉讼费用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在开庭审理后,将保险公司负担的诉讼费用改判由被告胡某负担。
【说法一】
单方委托鉴定的效力
交通事故案件中,经常出现单方委托司法鉴定的问题,有人认为单方委托的鉴定,程序不合法,而且常带有人情色彩,法院不能认定;也有人认为,当事人有权单方委托鉴定,只要鉴定机构有资质,鉴定结论正确,法院就应当认定。对以上两种观点,应当辨证地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一方当事人是有权委托司法鉴定的,只是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具有不确定性,往往会遭到另一方的质疑,更多的则是以重新鉴定来结束争执。从诉讼成本的角度}井,如果受害人身体可能构成伤残,还是以起诉后双方共同委托为宜,避免在时间和精力上的浪费。本案中,当事人单方委托的鉴定,因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对方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法院最终以重新鉴定的结论作为定案的依据。
【说法二】
垫付费用的处理
发生交通事故以后,在交警队处理时,车主一般都会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主要是为了调解和垫付受害方发生的抢救等医疗费用。车辆投有强制责任保险的,在有责任的情况下,医疗费用保险限额为l万元,如果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不超过该数额,车主在法庭审理时又将垫付的票据作为证据提供,法庭会在计算受害人损失时予以扣除,在保险公司赔偿时退还给垫付人;如果车主没有将证据提交法庭,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处理,车主也可以另行起诉主张权利。如果受害人医疗费用超过保险限额的,法院会按照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以及双方的责任比例,视赔偿情况进行公平处理。
【说法三】
诉讼费用的负担
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的目的在于规范诉讼秩序,倡导公民合理诉讼。现实生活中,有的人一旦打起官司,尤其是涉及精神抚慰,经常会提出高额的请求,认为要得越高,判得就会越高,实际上存在着误区。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责任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当事人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要求的数额过高而得不到支持,就要付出更多的诉讼费用。结合本案,一二审法院主要是对保险公司是否承担诉讼费用存在分歧,属于法律自由裁量的范畴。一审时,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保险公司负担,主要是考虑到诉讼是因为保险公司怠于履行赔付义务,作为败诉方,对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程度的惩戒,而二审法院改判诉讼费用由胡某承担,主要是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中有关于“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属于交强险责任免除的项目,作为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和垫付”的规定,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保险公司承不承担诉讼费用,承担多少诉讼费用,要以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为基础,要以保险公司是否存在无正当理由拒赔、认赔不付或怠于履行先行赔付义务为前提。当然,作为商业运作的保险公司,在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同时,希望也能够勇于担当相应的社会责任,全面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逐步增强保险理赔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以便获得公众对该公司的理解与信任,从而也为自己赢得更多的客户与利益。
《发生交通事故如何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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