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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能否审查责任认定书 论文

时间:2021-10-01 12:10:29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法院能否审查责任认定书 论文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本案原告是针对行政处罚提起的行政诉讼,

法院能否审查责任认定书 论文

人民法院在审查行政处罚行为时,毫无疑问是全面审查。既可以审查

该处罚行为有无法律根据或法律根据适当与否,也可以审查该处罚行

为有无事实依据。对作为证据使用的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法院当

然有权审查并决定是否采信。

  该案中消防部门的意见是,法院无权审查其作出的责任认定书。

如果单就消防责任认定书提起诉讼,似乎才有可能产生消防部门这样

的疑义。而像本案这样,原告对消防部门的行政处罚不服诉诸法院,

法院对证据有权审查,是不应当有任何争论的。对此,我们可以比照

一下与消防部门的责任认定十分相像的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1992年

1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公安部联合发布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

问题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

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

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起

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法院审理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

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

案的依据。”可见,如果就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提起

民事诉讼,或者在有关的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是有权审查作为证据

使用的“责任认定书”的。对此,即使按照上述联合通知,也是没有

问题的。有问题的在于这一规定的第一句话:“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

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

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单独就责任认定

提起诉讼,按照这一规定是不可以的。

  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与消防部门的消防事故的责任认定,无论从行

为性质上还是从作出认定的两个部门法律地位上都极其近似,因此在

可诉与否的问题上,具有可比性。

  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审查认定责任的行政确认行为,但是为了使这

种审查更经济、有效,审查应当是有节制的。从国外的普遍做法来看,

法院虽然可以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但这种审查一般是在

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为什么法院要尊重行政

机关对事实的判断?因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某一领域的专家,法院

的法官只是法律专家,从这个角度而言,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判断,

就是尊重专长和知识。而且这样做,避免无谓的重复,有利于节约时

间、金钱。但是话又说回来,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为了防止行政机

关工作人员滥用权力以致不实事求是地作出这类认定,人民法院在一

定条件下是应当也是有权进行审查的。在针对行政处罚行为或针对赔

偿事项等提起的诉讼中,如果不是必要,不一定重新审查这种认定。

但是法院如果相信行政机关的这一确认行为是违法的,可以对该认定

不予采信。这一点,如上所述,即使是按照已经不适用的1992年联合

通知的第四条第一句话的规定,也是没有丝毫问题的。那么,单独就

这种认定提起行政诉讼,是否可以?我们认为也是可以的。这一方面

由于新司法解释的规定,因而不能将这种行政确认行为排除在行政诉

讼的受案范围之外;另一方面,是由于客观上存在着行政机关作出违

法认定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审查在程度上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按照行

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无法将这种确认行政行为排除在行

政诉讼的范围之外的。当然,人民法院对单独就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

案件,与上述行政处罚等案件,在审查的对象上是有区别的。上述案

件审查对象是行政处罚行为,而这类案件审查对象是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处罚行为是在认定相对人违法事实前提下,对其适用行政处罚。

而行政确认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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