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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投放危险物质罪罪数形态的认定论文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运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式实施犯罪,从而危害公共安全。由于这种行为与犯罪目的、侵害对象、犯罪结果,以及司法实践中的不同认识相互结合和交织,使得处断时极为混乱,有必要予以廓清。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想象竞合的情形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想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他罪的情况。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法杀人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杀人罪的情形。其构成条件:行为人实施一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行为人主观上目的是杀特定的个人或少数人,但对其他多数人的生命持放任态度。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式残害耕畜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行为人的行为对象是耕畜,如耕牛等;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不仅危及生产活动,还危及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竞合。这种情况指行为人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方式破坏公私财物而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故意毀坏财物罪。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没有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其次是行为人出于破坏公私财物这一目的;再次是行为人的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
(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竞合。这种情形指行为人为盗窃而投放危险物质,但盗窃行为还没有来得及实施便被抓获。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行为人只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实际上,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是实行行为,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其二,投放危险物质罪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财产安全。
想象竞合犯属于想象的数罪,由于其行为的单数性,实质上是一罪。但由于毕竟触犯两个以上罪名,作为一罪处理,就存在着运用哪个罪名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想象竞合犯采用的是“从一重处断”的原则予以论处,即对想象竞合犯不必实行数罪并罚,应按照其犯罪行为所触犯的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犯罪论处。所以,当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杀人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盗窃罪发生想象竞合时,应定投放危险物质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他罪发生牵连的情况是指行为人为实施他罪,其所采取的方法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目的行为触犯他罪的情况。
(一)投放危险物质罪与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牵连情况
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采用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将畜禽毒死,而后收购出卖。其特征:行为人出于牟利的目的;行为人实施了三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收买行为和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收买行为、收买行为与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出售行为之间都存在方法和目的的并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公共安全,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收买行为不触犯任何罪名。出售行为触犯销售有毒食品罪。
(二)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的牵连情况
行为人为了盗窃而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先将盗窃对象毒死再实施盗窃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两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与盗窃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存在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牵连关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分别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盗窃罪,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盗窃行为侵害了公私财产权。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与盗窃罪和销售有毒食品罪的牵连情况
行为人为牟取非法利益,采取投放危险物质手段将畜禽毒死后盗走而后出售的情况。行为人出于牟取非法利益之目的;行为人实施三个行为,即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盗窃行为和出售行为,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和盗窃行为、出售行为之间依次存在方法和目的的关系;投放危险物质行为危及了公共安全,触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盗窃行为侵犯公私财产权,触犯盗窃罪。出售行为侵犯了国家对食品卫生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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