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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应具备的特殊品格论文
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的神圣职责(见《警察法》第一条)。其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均与国家安危,社会荣枯,经济兴衰戚戚相关,正因为如此,《人民警察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担任人民警察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人民警察法》的这一规定,高度地概括了人民警察作为一个执法者,应具有特殊的修养和道德风貌。人民警察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人民警察不仅应具备一定的文化基础和健康条件,更重要的是,它决定了人民警察应具有一种精神,这种精神具体表现在人民警察必须具备“立场坚定,爱憎分明;刚直不阿,威武不屈;执法如山,嫉恶如仇;谦虚谨慎,不搞特权;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努力学习,精通业务”的特殊品格。
立场坚定,爱憎分明
毋疑置否,人民警察的立场是国家的立场,是人民的立场。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同时也是我们一切工作的归宿。我们必须站在这一立场上,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并以之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凡是利国利民的事,我们就旗帜鲜明地去支持,去保护,否则,就反对,就打击。
立场坚定,不仅表现在政治上,而且还表现在思想上和理论上。无论社会发生什么动荡,无论理论界和思想界出现什么奇谈怪论,人民警察都应坚持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警察法》第二十六条二款),坚持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毫不动摇。任何时候都不得“散布有损国家的集会、游行、罢工等活动”,“泄露国家机密” (《人民警察法》第21条一、二款)。
忠于国家,忠于人民,这是我们的永恒信念,在这一大是大非问题上,我们决不能含糊和动摇,否则,就从根本上丧失了作一个人民警察的政治条件。
刚直不阿,威武不屈
我们在履行职务时,必须敢于主持正义,不畏强暴,不阿权贵,也就是说要有硬骨头精神。我们经常面临着两种压力:一种来自当事人的怨恨报复,一种来自上司权贵的说情干扰。对这两方面的压力,我们应采取什么态度,是抗争还是屈服,是战斗还是妥协?对人民警察而言,无疑是一场严峻的考验。
对待当事人的怨恨报复,我们应做到无私无畏,决不能委曲求全,避让三舍,为了维护法律,为了捍卫正义,海瑞、包拯尚能做到“威武不能屈”,我们共产党人,我们人民警察何尝又不能一笑而等闲视之呢?在危险和威胁面前,如果我们退让、妥协,就是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这是《人民警察法》所不绝对禁止的(见《警察法》第二十二条十一项)。心底无私无地宽,只要我们“秉公执法,办事公道”为树立“刚直不阿,威武不屈”的高大形象,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只要我们树立“正义必将战胜邪恶”、“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警察法》第五条)的信念,我们就一定会取得胜利。
人民警察特别是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应树立正确的为官意识,增强公仆意识,提高党性修养,要有不阿权,不畏贵的精神,要正确使用法律武器,坚决拒绝执行来自上级超越人民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见《警察法》第三十三条),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严格执法(见《警察法》第四条)。有了这些精神和修养,群众会支持他,正直的领导也会理解和使用他的。
我们只有具备刚直不阿,威胁不屈的精神和气魄,才能在工作中放手大胆,才能成为党和人民信赖的执法 者。
谦虚谨慎,不搞特权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背挎武器,手握权柄,具有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拘留、逮捕等诸多法定权力,这种工作本身,易受到人民的敬畏。特别是在案件当事人看来,我们是决定他们命运的权威人士,因此他们对我们总是优礼有加,谦卑恭维。我们决不能因此自视高人一等,处处要求特权,要人另眼相看。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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