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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开发商是否有权将拆迁安置房屋另行出售?
「案情」原告洛阳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三分公司(以下简称二运三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05号。
被告洛阳市房地产管理局涧西分局(以下简称涧西房管局),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太原路红叶宾馆六楼。
第三人马国庆,男,一九六0 年十月一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林州市人,河南省安装公司第二分公司工人,住洛阳市涧西区28-9-2-302号。
第三人洛阳市祥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懿建安公司),住所地洛阳市廛河区民主街57号。
被告涧西房管局对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127号的土地拥有土地使用权,颁发有国有土地使用证;在上述土地上,二运三分公司自建有278平方房屋(历史原因形成,居住有六户职工),颁发有集体房屋所有权证。2001年12月,洛阳市土地管理规划部门作出规划方案,批准涧西房管局对该区域进行旧城改造,拆除旧有建筑后改建一栋六层商住综合楼。之后,涧西房管局(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一份,约定:“……乙方自行拆除平房278平方,甲方以优惠价向乙方提供六套住房安置拆迁户,甲方不再补偿”等。祥懿建安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懿楠签署“同意按以上协议执行”的意见。
2002年元月4日,涧西房管局(甲方)、二运三分公司(乙方)、祥懿建安公司(丙方)签订《拆迁安置补充协议》一份,内容为:“1、乙方自行拆除平房278平方,甲方安置,不要求甲方进行旧房补偿。2、甲方向乙方提供商品房510平方作为安置房屋,按优惠价每平方730元,合计金额372300元。3、甲方向乙方提供东单元一层第一户门面房一套,每平方按优惠价1700元出售,与市场价之间差价由丙方承担。4、以上总计560400元,乙方已付350000元,余210400元由乙方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七日内付200000元,如七日内乙方不付款,甲方有权将房屋另行出售。余款在房屋交付时以测绘部门面积为准,多退少补”。各方均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合同签订后,二运三分公司并未按约定在七日内交付200000元房款,2002年1月23日,涧西房管局向二运三分公司出具通知一份,内容为:“贵单位所购回迁户住房款,下余房款200000元,请支付现金给市祥懿建安公司王灵周”。涧西房管分局加盖公章。2月4日以前,二运三分公司分四次交付房款共计100000元,但下余房款一直未予交纳。2002年9月份,该六层综合楼建成,涧西房管局向二运三分公司交付了六户回迁安置房,一楼门面房未交付。
2002年3月23日,第三人马国庆与涧西房管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第三人马国庆购买综合楼一楼三号门面房,房价183084元,马国庆并分三次交纳了上述购房款;2002年9月23日,涧西房管局通知马国庆,将原购一楼三号门面房调换为一楼一号门面房,面积90.91平方,单价1903.91元/平方,总价款173084元,马国庆同意后,双方于当日重新补办了一号门面房的买卖格式合同,并办理了商品房销售登记手续,涧西房管局退回马国庆三号门面房与一号门面房的房款差价10000元,实收马国庆房款173084元。2002年9月28日,涧西房管局向马国庆交付一号门面房,马国庆对该门面房装修过程中,二运三分公司强行抢房发生纠纷,并向涧西区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等。
原告二运三分公司诉请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向原告交付位于建设路127号的门面房,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等。
被告涧西房管局辩称:由于原告没有按时交纳房款,我方才按安置协议第五条的规定将房屋售出的,原告主张没有事实根据,诉请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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