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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敛财手段难以想象 地产业暴利发人深省

时间:2021-10-01 12:48:31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开发商敛财手段难以想象 地产业暴利发人深省

    中国房地产业的暴利有多大?北京开发商潘石屹无意中证实,这两年开发商都赚了大钱,大的房地产公司一个项目的净利润,可以抵得上中国期货市场与整个电影行业的全年利润。不少房地产商获利的捷径,是从低买高卖中获取本应属于国家和全体国民所有的土地差价。他们所采用的手段,远非一个正常市场环境中的商人所能想象,房地产业的暴利已成为某些利益群体的盛宴。

    敛财模式的新路径

    去年,中国房地产市场遇到了少有的好年景,不少开发商都赚的钵满盆满。然而令人不解的是,

    60多家房地产上市公司的财务年报平均每股收益仅为0.22元,与2003年相比只增加了0.03元,低于市场平均水平。那么,与红火的房地产业相应的利润哪里去了呢?原来,房地产业由于开发持续时间长,环节多,因而不良的公司很容易转移利润,开发项目赚的钱就转到个人名下,亏损则由上市公司来承担之事,绝非个案。当今,一种新的敛财模式正被家族房地产企业所运用。

    这类家族企业利用房地产项目滚动开发的规律,在先期需要大量资金投入时,由旗下上市公司承担成本及风险,在预售款陆续回笼后,则不断摊薄上市公司所占项目公司的权益,以获取最大收益。此类模式的运作一般是家族企业通过公司A控制上市公司 B,公司C则是A、B这两家公司共同出资的房地产项目公司。接下来分三步走:第一步:初期由上市公司承担大部分成本及风险。在项目启动之初,上市公司B持 C的绝大部分股权;家族公司A仅占小股。公司C预付土地出让金、获得“四证”,成立房地产项目开发公司D.按央行195号文件规定,预付的土地出让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但实际操作中,公司C预付的土地出让金通常来自于银行的贷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在预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四证”之后,公司D即可申请银行开发贷款,用于设计规划等项目费用,一般由其母公司C或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由于上市公司对C公司绝对控股并成为资金的主要来源,因而承担着大部分成本及风险。家族公司则在项目启动初期充分降低了成本及风险。

    第二步:回笼预售款前后,摊薄上市公司所持股权。按照原有政策规定,必须在项目开发至2/3或封顶后才能对外销售,并对购房者发放按揭贷款。但在实际运作中,往往刚刚兴建甚至在规划阶段就开始卖“楼花”,所得资金用于后期项目建设,但会计帐面上这部分收入并不能入账。在预售后不久,家族公司A即开始大幅度增资(资金多为预售收入),取得公司C的绝对控股地位,增资完后,再把全部预售款转到家族公司A;被家族企业控制的上市公司B却不追加投资,股权被稀释,只能获得投资收益。至于预售款金额运用情况,由于上市公司已不是项目的控股股东,因此在其报表中不必体现,公司C以后的运作也不得而知。家族企业利用中报与年报间的时间差增资,巧妙地隐藏了现金运用情况。

    第三步:项目竣工,家族企业享有大部分收益。按照对公司C的股权比例进行利润分成,家族公司A获得大部分利润,上市公司B则承担了初期成本及风险,最终却仅获得小部分利润。难怪经济学家易宪容气愤地质问,“房价上涨这么多,房地产企业给国家交了多少税,房地产上市公司给股民分了多少红?”

    地产商的聚财之“道”

    2004年,包括上海在内的不少地区的税务部门都在检查中发现,大量的房地产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偷漏税行为,约有90%的房地产企业存在涉税问题。同年,杭州市审计部门发现,列入审计范围的杭州市房地产企业逃税达7000万元;南京市地税部门对全市10家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税务检查结果显示,被查的10家开发商竟然均存在着偷漏税款行为。某税务策划实战家就曾为某上市公司节税6.2亿元人民币,而在业界声名鹊起。

    一位有过六年房地产从业经验的人士透露,调整报表转移利润的行为在房地产行业非常普遍。如广州某房地产公司想转移利润到国外,对其会计说弄个“海外业务接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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