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琼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时间:2023-05-01 05:02:33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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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琼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荔湾城建公司)。

  

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琼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琼珍

  

  [案情] 

    1996年7月,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琼珍签订《房地产预售契约》,王琼珍依约以801636元的价格向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购买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紫金大街聚源里7号商住楼第B幢(现门牌为紫金大街106号)第8层80l、802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分别为70.59平方米、71.65平方米)。同月王琼珍向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付清了购房款,并办理了收楼手续。收楼使用后,王琼珍在七楼上八楼的楼梯处安装了大门,在八楼至天台的梯间自搭了楼梯。

  

  《房地产预售契约》又约定,该房地产在实际交付使用后九十天内,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应协同王琼珍办理该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购房人在使用期间,如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经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或管理公司同意前,不得擅自加建、改建或改变楼宇外观、公共设施、通道等。上述楼宇的一至七楼已于1995年10月通过建筑管理验收,八楼于2002年10月31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但至今荔湾城建公司依然没有协同王琼珍办理该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王琼珍遂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为其办理产权过户和房地产登记手续,并承担赔偿责任。

  

  在二审诉讼期间,王琼珍为证实其使用天台及搭建八楼至天台的楼梯系经开发商同意,向法院提供两份证据:一、王琼珍于1996年7月10日致上述楼宇的投资商的书面申请;二、王琼珍与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1996年7月15日签订的《房地产预售补充契约》:聚源里7号B栋天台的使用权给垂直投影相对应的八楼买主使用,但不具产权,与房屋使用年限相同。广州市荔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则向本院提交了上述801、802房的房地产平面附图及房管部门于2003年1月7日出具的《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

  

  [审判]

    原审法院认为,王琼珍、荔湾城建公司自愿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有效,双方当事人都应自觉履行。契约中约定该房地产在实际交付使用后九十天内,荔湾城建公司应协同王琼珍办理该房地产的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王琼珍已于1996年7月办理了收楼手续,时至今日已6年有余,但荔湾城建公司依然没有办理上述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至于荔湾城建公司抗辩认为因王琼珍封闭了其所购房屋与七楼之间的楼梯,导致房屋不能验收而不能办理房产证,一审法院认为在王琼珍仍维持封闭楼梯现状的情况下,楼宇也可以通过验收,且办理房地产证的其它一些文件,荔湾城建公司亦于2002年6月才取得,故荔湾城建公司该抗辩理由明显不成立。遂作出一审判决:荔湾城建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迟延办理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聚源里7号B幢801、802房产权过户手续和房地产登记手续的违约赔偿金28057元给王琼珍。一审诉讼费l693元由王琼珍负担56l元,荔湾城建公司负担1132元。

  

  判后,荔湾城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王琼珍自入住后擅自封闭所购买房屋第七层至第八层楼及八层楼上天台的通道,堵塞楼梯占为自家所有,明显违反双方合同的规定,违约在先,王琼珍构筑的是违章建筑,根据广州市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违章建筑不能办理产权,其司有权在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前责成王琼珍自行清拆违章建筑,在王琼珍未纠正违法行为之前,其司完全有理由依法拒绝为王琼珍办理房屋产权契证,故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责令王琼珍立即拆除违章建筑部分,恢复原购房合同所规定的面积范围,解决消防通道畅通问题,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王琼珍答辩称,其同意原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荔湾城建公司与王琼珍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契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该契约约定,王琼珍向荔湾城建公司所购买的房屋在实际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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