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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宅基地互换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冯某的宅基地与魏某的宅基地相邻,冯某的宅基地位于西边,魏某的宅基地位于东边。两块宅基地的宽度均为8米,长16米,面积均为128平方米。冯某与魏某也均于1996年2月12日分别取得县土地管理局颁发的用地证书。1999年5月6日,冯某与魏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调换位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冯某与魏某双方互换调整宅基地位置,即原来冯某位于西面的宅基地与魏某位于东面的宅基地互换位置,双方所持的土地使用证书中的土地尺寸不变,协议签订后的任何一方不得后悔,否则负全部经济责任。2001年9月18日,冯某在尚未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便在换得魏某宅基地的位置上动工建楼房。至同年12月,冯某建起了一幢两格四层半高、建筑面积576平方米的楼房。在冯某建房的过程中,魏某知道但未提出异议。2002年4月27日,魏某以双方换地尚未办理正式过户手续,冯某侵占其宅基地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退出侵占的128平方米宅基地,恢复原状。在庭审中魏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冯某赔偿其该购地款15万元及其利息。冯某和魏某在庭审中均承认没有办理换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是由于当时法律意识不强。
审判:
对本案的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判决冯某与魏某签订的互换宅基地协议书无效,冯某向魏某赔偿购地款15万元及其利息。理由是:冯某与魏某虽然经过协商签订协议,愿意将各自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互换,是双方自行处置其民事权利的民事行为,应认定“合同成立”,但是双方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方能认定合同有效。冯某在没有办理宅基地权属变更、合法取得魏某宅基地使用权的情况下,便在魏某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上建房,其行为损害了魏某的宅基地使用权,故应判决冯某向魏某赔偿购地款人民币15万元及其利息。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判决冯某与魏某签订的互换宅基地协议有效,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并责令冯某与魏某补办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理由是:冯某与魏某用于交换的宅基地,双方都已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地证书;因而双方对各自的宅基地都合法拥有使用权和处置权。双方经过协商并签订协议书将各自合法拥有的宅基地互换是双方自行处置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签订的协议是有效协议,双方应该按照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履行协议的实际内容为互换宅基地;当初没有履行办理土地变更登记这一民事法律行为,不是双方的本意使之,而是由于没有这一法律意识,到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现魏某以双方互换宅基地没有办理真正过户手续而主张双方的换地无效不应得到支持。故应判决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并判决冯某与魏某履行完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裁定中止本案审理,向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决定书,责令冯某与魏某限期补办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之后,由魏某自行撤诉。如果魏某未在责令期限补办宅基地权属变更登记,其宅基地权利将不受法律保护,届时应恢复本案的审理,并依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做出的决定书,判决冯某与魏某的换地协议有效,驳回魏某的诉讼请求。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现做如下简要评析:
首先,从我国土地管理的规定分析,我国土地法第12条规定,依法改变土地权属的,应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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