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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中花园变空调机组业主终审获赔偿
身为工程师的冯女士一直想在海淀区购买商品房,千挑万选之后她看中了五道口东升园的“华清嘉园”。2000年5月14日,冯女士与开发商北京华远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远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购买了“华清嘉园”甲5号楼位于4层的期房一套,房屋土地使用期限自1999年9月28日至2069年9月27日。冯女士所购房屋与对面楼房之间规划为商务会所,其顶部正好与冯女士所购楼房西侧相邻,据售楼人员介绍,此商务会所顶部将建成一座空中花园。冯女士同时在售楼模型上看到,商务会所的顶部被绿地所覆盖,其中还有白色的座椅相点缀。一片清雅幻化出未来的生活美景,令冯女士更加欣喜。
2001年8月31日,冯女士终于拿到盼望已久的新房钥匙,然而当她走进西侧房间隔窗望去时,眼前的景象却令她大吃一惊。原本规划的商务会所从模型显示的二层楼高,一跃变成了与自家楼层地面一样高,而覆盖的绿地也不见了踪影,被取而代之的竟然是庞大的空调机组和管道设施。即买之则安之,但是当冯女士一家在此入住之后才体会到,空调机组令全家不得安宁。据冯女士讲,运行后的空调机组和管道设施完全遮挡了所购商品房三间房屋的视线,更重要的是空调机组排放的废气污染了室内的空气,致使室内气味令人憋气、呛眼睛。而且,每到夜深人静,空调机组发出的阵阵噪音令人难以入睡。
此后,冯女士为解决此问题多次找到华清嘉园客户服务中心及华远公司经理进行协商,而双方意见始终未能达成一致。2003年8月29日,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冯女士将华远公司更名后的华润置地(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置地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其拆除商务会所顶部的空调机组及管道设施,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诉讼中,华润置地公司辩称其与冯女士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中,对于商务会所顶部是否设置空调等设施并没有任何约定,更看不到有关空中花园的约定。且售楼书和沙盘中的相关内容不构成合同的要约,空中花园的说法既不具体也不明确,不具备构成要约的条件。对于冯女士要求拆除商务会所顶部的空调机组及管道设施这一诉讼请求,华润置地公司则辩称该设备是商务会所正常运营所必须的配套设施,是为全体业主所服务,从技术上说已没有可替代的办法。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对商务会所顶部的空调机组噪声进行检测,而华润公司当时正在进行二期设备噪声控制的工程施工,一期的隔声设施已被拆除,故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作出了无法监测会所空调机组在一期噪声控制措施下对冯女士造成影响的回复。2004年5月,华润公司对商务会所顶部空调机组及排风管道二期治理工程完工,其用隔声板将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与外界隔开。此后,华润公司又自行经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对商务会所顶部空调机组及排风管道的噪声进行检测,符合国家城市中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适用二类噪声标准值。
2004年7月13日,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华润公司设置在商务会所顶层的空调机组及排风管道虽对冯女士房屋的通风、采光、走道等不构成妨碍,但由于商务会所顶层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与冯女士居住的房屋同等高度且距离较近,所产生的噪声和排出的废气对冯女士造成一定影响,对冯女士构成生活上的不利,设备管道及隔声板对冯女士对外观景视线亦形成了妨碍,华润公司应给予冯女士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酌情判定。考虑到空调机组及排风管道无可替代和该设施属于商务会所之必须,故对冯女士要求拆除该设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院判令华润公司判决后给付冯女士经济补偿款人民币8000元。
对于一审判决,冯女士并不满意。她认为之所以选购此套房屋的主要原因就是为了“眼前”能有绿地,而法院认定空调机组置于此处是无可替代,也就是必须要接受的事实,有失公平。再则,法院判令华润公司给付自己经济补偿金8000元实在太少,空调机组对其所造成的危害,将至少持续70年,8000元折合到每年只有100元,每天只有0.2至0.3元。7月26日,冯女士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4年12月17日,一中院对冯女士诉华润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一中院认为,冯女士与华润公司所属商务会所作为相邻各方,应妥善处理相邻关系。根据查明的事实,华润公司虽于2004年5月进行了二期治理工程,降低了噪声,但隔声板的加装以及排风管道所排出的废气依然妨碍冯女士的正常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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