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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修宪扩大地方自主权

时间:2021-10-01 13:10:5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法国修宪扩大地方自主权

  法国一直是一个中央集权单一制国家。1982年以来,法国进行了地方分权改革,将中央的权限向地方转移。这一改革给法国社会带来深刻变化。适应这一变化,法国在2003年对宪法进行了修改,重新定义国家与领土单位关系的性质,宣称法国是一个“地方分权”的国家,进一步扩大了地方自主权。

  这次宪法修改,在法国中央与地方关系安排上进行了重大调整,甚至对法国自大革命传承下来并以领土统一为中心建立的政治—行政体制的本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对这次法国地方分权改革进行研究,对于我们整体把握新时期法国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我国中央地方关系研究提供有益的借鉴。

  对法国宪法进行修改的《关于共和国地方分权化组织法》的第2003-276号宪法性法律,共计1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对国家组织体制原则的补充完善、从属原则的确认、实验权、领土单位的财政自治以及平衡机制、地方直接民主的实现方式等。总结这次宪法修改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分权化”单一制的宪法确认

  修改后的宪法第一条即开明宗义地增加规定:共和国的组织是“分权化”的,因此修改后宪法第一条的规定:“法兰西是不可分的、世俗的、民主的和社会的共和国。它保证所有公民,不分出身、种族或者宗教,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它尊重一切信仰。它的组织是分权化的。”在宪法上给法国的国家政体作了总括规定,明确了法国是一个“分权单一制”国家。

  (二)从属原则作为确定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原则,在宪法中得到肯定

  修改后的法国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在其层级能得以最好实施的全部权限,领土单位负责作出决定。”这一规定表明,能够在领土单位层面完成的事项,领土单位具有决定权。只有在领土单位的层面无法最优实现的事项,才涉及到国家的权力介入。这一规定被法国的法学界和政治界认为是“从属概念的宪法化”。

  法国宪法肯定了从属原则作为其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基本准则,在理念上,已经转变了传统的“先中央后地方”的思维,而将地方置于中央之先,符合从属原则中“决策应尽可能由最接近老百姓人格者作出”的理念,“实质上就是用来维护较低层次政府机构权力的一种根本性原则。其目的是严格限制公共政策和国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保障公民最大限度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决策在最接近人民群众的下层政治机构作出,防止过度集权和滥用权力。”

  (三)宪法将禁止领土单位之间的监护关系,作为处理领土单位关系的基本原则

  修改后的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五款明确规定:“任何一个领土单位都不得对另一领土单位实施监护。”因此,各领土单位之间不存在相互的优越性,各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的基础是互相竞争与合作。这也区别于传统中央集权制下自上而下的领导与从属关系。

  (四)宪法进一步扩大地方自主权,充实地方自治

  首先,承认领土单位具有条例制定权。修改后的宪法第七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这些领土单位由选出的议会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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