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政法治的超社会学分析

时间:2023-05-01 04:46:07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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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法治的超社会学分析

  关于宪政法治问题,人们通常对国内因素考虑的多,关于国情、本土资源、政经体制衔接等等问题,专门的研究汗牛充栋。这样的研究,都建立在一个必要假设之上,即假设国家处于传统主权的稳定治理状态之中。

  在国际化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国家主权概念已在发生细微的变化。国际社会作为一个整体性的力量,在不同领域对各国的传统主权事务即内政进行干预,经济、政治、舆论、军事诸多干预手段,不断被采纳使用。笔者无意夸大此种国家主权的变化趋势,也同意在通常情况下,国际干预不致引起内政危机的判断,即干预具有有限有效性。

  但是,中国作为特殊的分裂国家,地理上的统一未能完成,两岸的政治博弈,即不同社会组织型态的势力角力不可避免的情况下,一场危机正在酝酿之中。作为已经完成社会现代性重组的彼岸社会,对两制的拒绝,使和平谈判失去了周旋的余地。此岸和平方式的用尽,打下了巨大危机的基础。

  笔者不愿去过度揣测其后的发展,作为热爱和平的人,唯望局势不要恶性发展,有损人民安全。因为,一旦出现危机,国际社会的必然性参与,必将突破通常意义的国际干预有限性,在经济、军事、政治的大比拼中,弱势主权必将严重受损。即使一再忍让,终有不可忍受的时刻。在笔者看来,这已非十分遥远的事情,留待应变的时间,已经十分有限。这实非先知与先觉,亦非痴人之云梦。

  宪政法治就是在这样一个逼仄的时空中构想和进行。它的意义在于,它可能优于当今军事备战的历史后果,进而可能成为化解未来危机的手段。

  战略家说过:得道多助,失道寡助。宪政法治,是当今世界之道,因此吾等必孜孜以求之。宪政法治的根本意义在于建立社会的文明状态,为内外社会的长久和平奠定基础。此种政体的伟大意义在于,它将国民视为平等和不可分割的整体,从体制上消除了巨大内乱的根源,民主的施行,化解了可能引致巨变的社会因素。政治文明消减了社会野蛮。在外部世界,此种政体只有一个敌对势力,即民主的敌人。而我们都知道,民主的敌人,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同敌人。施行宪政法治的国家,具有巨大内部统合力、外部接驳性;面对无端的冒犯,亦将在内外人民中形成同仇敌忾 .而我们无视宪政法治之道,仅仅依靠盲动的民族主义,企图用国家主义的精神进行社会统合,民智将进一步萎缩,人民情绪必将在外部挑战下不时呈现高昂态势。盲动的高昂情绪在高科技社会是一种无助的存在;盲动情绪高昂一次,社会的内在危机也就深入一次。进一步的问题在于,情绪化导致的失智,将会对正确判断的形成造成障碍。在民族主义的金黄大旗下,巨龙在妄想中腾飞,虚拟出天下第一,因此必然忽略与世界客观的巨大差距,一直要等到诸如甲午海战类似的事件出现,盲动民族主义方可泄气。

  在笔者的幻象中,已经看到未来海面上,无数的桅杆在摇曳,坚船利炮在追逐。

  这是对宪政法治的超社会学分析,是危机思考者不得不进行的第三世界学问。

  回顾历史,我们发现法治的超社会学分析十分必要。二十世纪初,本国第一次宪政法治潮流中,正是忽视了超社会学分析,执政者发生了判断失误。1908年,清朝政府宣布9年预备立宪期,人为地将立宪确定为1917年左右。但是仅仅3年后,社会局势就发生了轰然变化。如果理性地分析,立宪的时空实在有限逼仄,离社会预期仅存2、3年的时光。立宪本为时不我待的要务,是政权蜕变求存的紧要工作。但是,十分遗憾的是,腐败的统治者已经失去了历史的方位感,他们还想把独权的时光缠绵下去,他们不能分析出宪政分子的鼓噪,是社会的心声,宪政分子不过是社会中敏感于气候变化的候鸟,是国民和社稷的福宝。而我们也能发现,盲目追寻预备立宪的御用中外法学者,也正是缺乏对宪政法治的超社会学分析,必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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