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立项的理性思考

时间:2023-05-01 04:44:31 法学论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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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规立项的理性思考

  近年来,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组成部分的地方性法规,在体现对上位法的补充、细化方面,无论从立法数量和质量上讲,都基本实现了多方位覆盖。但是,各地人大面临的加快立法速度、增加立法数量的压力仍然有增无减。作为权力机关的同志,应当对此保持冷静、理性,不能盲目趋同立法的迷信和狂热。立法者要懂得“立法”,更要懂“不立法”,要有所为,更要有所不为。

  在确立立法项目时,应当从以下6个方面对立法必要性进行理性的分析——

  立法的民意基础及立法的紧迫性

  我们时常看到,在某一时期,某些特定个案或社会问题,大凡在某些等行政机关、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尤其是新闻媒体的大力张扬下,似乎一夜之间就成为社会焦点和“公意”。一些同志以其思维定势和立论基础,大都将这类问题归咎于法律法规严重滞后或不健全,行政机关缺乏法律手段,不法人员有机可乘,大声疾呼尽快立法。甚至认为即使制定的法律法规“无益也无害”,也总比无法可依好。似乎一旦立法,一切问题就可迎刃而解。每年“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类似的议案、提案。

  首先,对这类“公意”的客观性需要立法者自身的理性判断。在立法呼声四起的时候,节制这一美德显得尤为宝贵。立法者不应被社会表象所迷惑,也不应在某种压力下而盲从。立法者的立法行为要考量到社会公共利益、集体利益以及个人利益三者之间的协调,要考虑到法律规范产生的原则和规律,切不可以迷乱“法眼”。重庆市人大常委会2003年制定5年立法规划时,各方面提出制定立法项目就达144件,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立项44件,占30.56%;2004年制定立法计划时,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立法项目15件,主任会议同意立项5件,占33.33%。这就印证了立法者的理性所在。

  其次,要弄清到底是立法问题还是执法问题。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有时给人(尤其是对法律不够熟悉的人)以一种假象。很多时候,法律法规本来已有规定,一些部门或个人出于有意的规避或者由于认识问题,视法而不见或不能见。有些明明是对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实际已经有法但却以为无法可依;也有一部分人是为推卸责任寻找借口,明明是有法可依却说无法可依,导致一些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够得到追究。如果片面强调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无法可依造成的,其结果必然是使一些人产生依赖思想,坐等立法,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一概而论“有法总比没法好”,是片面的,有害的。“有法总比无法好”是在改革开放之初针对当时“无法可依”的状况提出的,它对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实现有法可依,无疑是有积极意义的。如果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的情况下,不加分析地认为立法越多越好,甚至不管立法质量如何,必然导致一些难以规范社会行为的“宣言性”法律规范问世。立法的价值在于规范、指导、评价和给当事人以救济。否则,法律规范就会蜕变成为道德教义或者口号,这将贻害于法作为强制性规范应有的权威性。

  是否可以运用非法律手段进行调整

  在人类很长的历史时期内,法律不是最重要的社会控制手段。只是到了近现代,法律才成为主导地位的社会控制手段。但我们不能因此把法的作用强调到不适当的地位。

  首先,法律不能有效地干预或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调整社会关系、息纷止争的社会治理手段,还有道德、宗教、风欲习惯、乡规民约、规章制度等多种形式。它们各有分工,相辅相成,在各自的调整范围内发挥着法难以替代的作用。即使这些形式不能完全有效地解决某些问题,但如果法不是更管用的话,也不宜抢占其空间。

  其次,法繁扰民。“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过于粗疏,该有的法没有制定出来,固然会使社会失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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