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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的权力及其控制
一、权力的概念(一)权力的定义
很多学者都给权力下过定义。美国学者彼得。布劳认为,“权力是个人或群体将其意志强加于其他人的能力,尽管有反抗,这些个人或群体也可以通过威慑这样做”帕森斯则认为,“权力是一种保证集体组织系统中各单位履行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普遍化能力。”其实,无论如何定义权力,我们都可以说它是指特定主体因为拥有一定的资源或者优势而得到的支配他人或者影响他人的力量。这些资源或者优势可能是经济的,也可能是政治的或者其他方面的权力,如社会文化生活等;因而权力也有经济权力和政治权力等的差别。在经济上,拥有财产或资本会不会产生权力呢?当然。财产权力或资本权力是社会权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主要表现形式。马克思就认为,它是财产或资本的所有者由于对财产或资本享有所有权而获得的“支配他人劳动的权力。” .英国哲学家罗素曾将权力分为治人之权和治物之权;传统的权力和新获得的权力。托夫勒(《第三次浪潮》、《未来的冲击》的作者)在《权力的转移》中说,“权力是一种有目的的支配他人的力量,是由暴力、财富和知识三者构成的。最简单地体现权力的方式就是行使暴力。这是一种低质量的权力形式,它缺少灵活性,只能用于惩罚,并且风险很大。财富则不仅可用于威胁和惩罚,还可用于奖赏,比暴力灵活得多。高质量的权力则来源于知识,它既可用于惩罚和奖励,也可用于劝说。它既能扩充武力和财富,也能减少达到某个目的所需的武力和财富的数量。”可见,权力的外延已经扩展到何种程度。在政治上存在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被称为政治权力或国家权力。我们今天所讲的权力是指政治权力或者国家权力,也就是被一些人称为的公权力或公共权力。
那么在座的各位就会问,各级机关,各级领导干部,他们的权力是什么权力?我们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是什么权力?他们和我们的权力都是国家权力的构成部分,属于政治权力或者国家权力的范畴。 (二)权力与权利
1.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
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无法分别的。而权力的情形则不同,在最初是没有权力的存在的。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就逐步产生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当初总是由氏族首领来进行的。是全体氏族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首领来进行的。于是,根据全体氏族成员的委托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对于氏族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这种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权力。
第二,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在私有出现,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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