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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与法律保障
建立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既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是根据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在“十五”计划期间“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框架”要求实施,这不仅是财政改革和发展的方向,而且更为重要的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重要措施。一、我国现行财政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
我国现行的财政性资金缴库和拨付方式是通过征收机关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帐户,层层下拨,多环节分散进行的。这种预算管理方式在一定时期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这种传统运作方式的弊端也随之突显。其主要表现:一是重复的分散设置帐户,导致财政收支活动透明度不高,不利于有效管理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二是财政收支信息反馈迟缓,预算编制、执行分析难以及时;三是财政法律体系还不完善,资金使用缺乏事前监督,预算支出约束不强,预算确定后,执行中朝令夕改,主观随意性大。因此,必须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方式,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财政的发展要求,必须建立和完善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基础,收入缴纳和支出拨付程序规范的现代国库管理制度。
二、国际通行做法
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是建立在以国库单一帐户和财政资金集中收付为基础,实行规范和高效的财政资金动作方式,这已形成一种国际惯例,特别是经济发达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法国、日本、意大利等国家国库管理制度普遍实行这一制度做法为:一是财政部门设立国库单一帐户,开设在中央银行或商业银行。二是财政资金实行集中收付,收入直接入国库,支出集中支付,余额只保存在国库单一帐户。三是财政设立专门执行机构,设有不同形式的专门履行财政支付执行机构。四是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形成符合国情的完整的管理体系。尤其是在监督机制上,法国的国库监督形成经济财政部日常业务监督和审计法院事后监督。审计法院是国家最高的经济监督机关,独立于议会和政府,除审计国家决算外,主要是依法对公共会计师和公共支出决策人进行监督,对决策人在决策过程中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或其他问题视情节轻重,由审计法院通过检察长向财政预算法院或刑事法院提起诉讼。对公共会计师发现问题视情节轻重予以撤销会计师资格、开除公职、赔偿损失等处罚。
三、我国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基本框架
经国务院批准,2001年中央6个部门率先进行了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在规范试点的基础上,2002年将范围扩大到38个中央部门。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框架体系已基本确立。
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改变过去财政资金分散管理,预算单位自行开设帐户的做法,实行国际通行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就是将所有财政性资金即财政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等都纳入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管理。收入直接缴纳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通过国库单一帐户体系直接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相应的撤销各预算单位重复和分散设置的帐户,预算资金不再拨付给各预算单位分散保存,预算单位在批准的全年预算指标基础上,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再在批复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提出用款申请。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工资支出,购买支出等通过财政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给收款人;属于授权支付的零星支出和未纳入直接支付范围的购买支出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帐户直接支付,形成在不改变预算单位财政管理和资金使用权限,使财政收支都按规范的程序在国库单一帐户体系内运作,使整个过程都处于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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