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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法律家之治
我觉得饮食与法律发展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题目。在美国法学院中经常有午餐沙龙,因为吃西餐不占双手,而且食物的味道也不重,而中国菜正好相反;况且,中国人一向认为吃饭是件轻松的事,不喜欢边吃边干正事,排斥餐桌上的学术。不过,在这样的环境下与大家进行一些学术上的探讨,倒是一件很有意思的事。今天的主题是“法治与法律家之治”之间的联系;这是我近来一直在思考并在课堂上宣传的主题,因此,听过我的课的同学可能会对其中的观点感到很熟悉,可是,我很重视这么一个交流和质疑的机会。最近,北大法学院的一位博士生写了一篇探讨法治意义的文章,登在《法制日报》上,批评“法律家之治”这一观点,让我进行了更为深入的思考。
我倾向于把“法治”理解为早期的人们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几种主张之一;这些主张互有冲突、交锋和交流。比如说,我认为“人治”之所以被提出,是为了矫正法治的弊端。以法治国,在很多人眼里,似乎有无需质疑的正当性和优越性,但法治本身是有代价的,这些代价是这种治理模式内在的。有哪些代价呢?首先,人治与法治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法治能创造可预期性,就是说规范先于行为存在,人们可以根据规范来行为,从而把危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所以,“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是一项基本的原则。从这个角度看,虽然审判四人帮被看作新中国法治的起点,但在实质上违反了这一基本的法治原则;因为当时审判的法律依据是1979年颁布的《刑法》,而在四人帮横行的时代,中国是没有法律的,从而也不存在“犯罪”。还有,现在对存款利息征税的做法也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如果人们在存款时就知道日后要对利息征税,那么,可能一部人就会选择消费而不是储蓄;对起征日时现有的存款利息征税,这种做法在表面上看没有“溯及既往”,但我认为,真正合理合法的做法是:对起征日起方才存入的存款利息才能征税。可预期性有内在的紧张关系,就是: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发展之间的矛盾。长大了的人仍穿小孩子的衣服是让人感到别扭的,而变化太多的东西就会没有权威,《德国民法典》在一百多年里,《美国联邦宪法》自诞生两百多年来就很少被修改。因此,我对新中国修宪的频率是有意见的。从来没有人想过删减《圣经》内容,而《圣经》在基督教的经书中无疑具有最权威的地位。法律的权威性基本上依赖于法律的稳定性;如何处理这一内在的紧张关系,是任何法治国都面临的严肃问题。其次,法治的第二个代价就是:规则的平等适用往往忽视对象个体的差异性。有些同学指出,现在的法律是不维护道德的,甚至是反道德的;但严格地讲,我认为,有些法律是维护道德的,比如对第三者的惩罚就维护了家庭关系和婚姻道德。但是,我这个主张一再“遭打”,而实践中这种婚姻家庭法的立法也被视为一种倒退。关于道德,当前的最大问题,是个体道德理念的差距越来越大,越来越多元化;对这些道德准则,法律无法进行整齐划一地规范。“人生而平等,但无所不在枷锁之中”,同时,“人生而不平等,且无所不在枷锁之中”,比如说,北京与陕西的高考录取分数线相差很大,这对陕西考生来说,就是不公平的,我同意全国统一录取的分数线。去年最高法院面向社会招考10名法官,报名条件之一就是“
具有北京户口“,对此,报刊上登载了一篇名为《北京是谁们的首都》的文章,写得很好。最高法院是全国性机构,要求有北京户口,意味着在权利资源分配上歧视外地人口。其三,法律职业共同体内在的利益未必符合社会利益。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想问的是:存在一个明确的社会公共利益吗?国家重点扶持北大清华,投入18亿元的资金,其他高校的利益是否因此受到损伤?增加工人的工资,那农民的利益呢?利益愈多元化,就愈难找到这个公共利益。法律家也是一个利益集团,他们宣扬法治的目的可能也是追求自我利益的增加。比如公检法三家争夺对赃款赃物的处置权,原因就是,上缴国家后能得到相应的回报。法学家常在电视上露面宣传法治,比如过去的我,而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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